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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界需强化患方合规意识
来源: | 作者:law-100 | 发布时间: 2021-09-19 | 745 次浏览 | 分享到:

【华卫视点】

邓利强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已于6月1日起施行。这部卫生大法不仅对我国的医师执业环境影响深远,还将对我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1200万医疗卫生人员产生切实影响。

    本法首次从法律层面对医疗机构进行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区分,并明确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主办者分配或变相分配收益。

    换句话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配分红的行为已明确静止。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贯彻公益性,收支结余可以用于医疗机构自身的发展、改善医疗条件、引进先进技术、开

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但不能作为谋利手段。

    基本医疗卫生法鼓励社会力量办医,但明确规定“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这一规定在草案一审稿中便已出现,并在历次修订中保留到最后。

目前,一些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资本合作,设立营利性的非独立法人或者独立法人的机构,这将成为一种违法行为。

在医疗卫生人才建设上,本法明确规定,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是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

这个规定一方面能够支援基层医疗机构建设和发展,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另一方面,也能让较高级别的医生加深对我国医疗卫生情况的整体了解。它不仅有利于医生个人成长,

更有利于我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远发展。

基本医疗卫生法还首次提出“不得过度医疗”,这是法律上第一次提出“过度医疗”。此前《侵权责任法》只是将其描述为“不必要的检查”。

而医保部门在打击骗保方面也有了更明确法律依据,医保部门的监管未来会更加严格,所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都不能抱有侥幸心理。

根据基本法要求,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我国目前尚没有统一的信用立法.本法提出建立信用记录制度.需要引起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高度重视。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施行对我国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是一大利好。

所有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都应认真学习和领会这部法律,对自己的职业建立起足够的安全意识、合规意识、法律意识,让健康中国之路更加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