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磊 臧丽娜 周惠娟
2020年2月底,疫情防控工作出现一些积极变化,新增病例归零的地方越来越多,新增病例数据持续下降,安徽、宁夏、四川、广东等地已发布公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由一级响应调整为二级响应,海南、青海等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由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调整为三级响应。但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强调,要高度警惕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否则将带来严重后果,甚至前功尽弃。
在此疫情防控的关键阶段,广大律师团体应响应最高检下发的《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附件一)的精神,尽量避免外出,减少人员流动、聚集、见面交谈,谨慎承接外地案件,已经在办的外地案件,尽量申请延期办理,无法延期的可与法院联系协调网上办理,若确有必要赴外地办理的,建议注意以下事项:
一、提前联系相关办案部门,确定是否可以办理业务
疫情防控期间,为维护律师的健康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及办案单位工作人员安全稳定,全国范围内,多地案件办理部门明确表示在疫情期间暂停或减少办理业务,如2020年1月30日《哈尔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第5号公告》要求“全市看守所暂停律师会见;暂停受理,确需提讯的,原则上以视频方式进行”,2020年2月1日呼和浩特市《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我市监管场所减少律师会见、暂停家属来所会见的通知》。
笔者建议,律师在疫情防控期间,主动暂缓不必要的外地案件办理,确有必要赴外地办理的,应提前联系当地办案单位,确定是否可以办理。根据当地办案单位的规定,如果可以办理,应遵守当地对疫情防控的特别规定,做好防护措施再去办理;确实暂停案件办理业务的,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及家属,做好解释工作,随时关注开放办理情况,一旦恢复,第一时间联系相关单位办理业务。
二、了解当地疫情情况,尽量避免往返重疫区
根据2020年3月1日各地公布的疫情统计数据(附件二:疫情情况查询网址),湖北省累计确诊66907例(数据来源:http://wjw.hubei.gov.cn),属于重疫区,广东省累计确诊1349例(数据来源:http://wsjkw.gd.gov.cn)、河南省累计确诊1272例(数据来源:http://www.hnwsjsw.gov.cn)、浙江省累计确诊1205例(数据来源:http://www.zjwjw.gov.cn)、湖南省累计确诊 1018例(数据来源:http://wjw.hunan.gov.cn),这些地区亦属于疫情情况较为严重的地区。
建议律师随时关注各地区疫情防控形势,在疫情期间尽量避免往返疫情严重的地区,主动延缓重疫区的案件办理,有条件的地区,也可联系案件办理单位进行网上办理。
三、查询交通运行情况,确保出行顺利
1.出行务必佩戴口罩,进入车站后,主动配合车站工作人员做好体温检测,尽量缩短在候车室停留的时间;到达目的地后应尽快离开车站。
2.建议出行时戴手套,未戴手套时应避免接触公共物品,勤洗手;不确定手部是否清洁时,避免用手接触口鼻眼。
3.妥善保留旅行票据信息,以备到达当地或返回本地时查询。
四、了解当地关于住宿场所的防控管理规定
1.尽量减少接触公共设施,避免在酒店的公共场所逗留,避免直接接触厢式电梯内设施,勤洗手。
2.自带毛巾、洗手液、床单被罩、牙膏牙刷等个人必须用品,疫情期间尽量减少使用酒店内个人洗护用品。
3.入住房间后,首先开窗通风,并将床头、桌面、椅子、吹风机等比较容易接触到的物品设施用酒精擦拭一遍,若没有酒精,可以自带保鲜膜,将自己容易接触到的地方用保鲜膜隔离。
4.不使用空调,多开窗通风。
5.外出结束回到酒店房间后,可以使用喷洒酒精的方式对衣物和双手进行消毒,但也要注意在空间大,通风好的位置。
五、做好个人防护,正确消毒杀菌
除戴口罩、勤洗手、与人交谈时保持适当距离外,律师在赴外地办案时还应注意对物品及居住环境进行消毒杀菌。洗手建议使用肥皂涂抹冲洗,途中没有条件的,使用免洗洗手液反复搓洗亦可。
笔者建议,掌握消毒杀菌的基本方法和注意事项,外出办案入住酒店或返回家中时及时对住所和个人使用物品进行消毒。
消毒杀菌基本方法:
1.物体表面。使用含氯消毒剂(如84消毒液)清洗、擦拭、喷雾和浸泡物体表面,30分钟即可基本杀灭冠状病毒;使用75%的酒精喷雾即可消毒。
2.餐具和直接入口的物品。餐具在水中煮沸15至30分钟一般就能杀灭冠状病毒;使用紫外线消毒,维持30分钟以上,可杀灭冠状病毒。
3.衣服被褥。勤洗、暴晒,或者用加热的方法,有条件的,可使用带有加热消毒除菌功能的洗衣机清洗。
消毒杀菌注意事项:
1.使用酒精消毒应注意:在室内使用酒精时,注意通风;使用前清除周边的易燃及可燃物;给电器表面消毒,先关闭电源;每次取用后,上盖封闭;建议购买民用小包装的医用酒精,存放于避光阴凉处;如果酒精遗撒,应及时擦拭处理。
2.使用含氯消毒剂注意事项:含氯消毒剂有腐蚀性,调配及使用时需佩戴橡胶手套;严禁与其他消毒或清洁产品混合使用,以免产生有毒气体引发中毒;储存于阴凉、通风处,远离火种、热源,避免阳光直射;皮肤沾染含氯消毒剂原液时,立即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
3.使用过氧乙酸消毒注意事项:按照使用说明进行稀释,使用时佩戴橡胶手套;在进行室内喷洒消毒时浓度不宜过高,以免危害人体;进行室内熏蒸消毒,人员应撤离现场,熏蒸结束室内通风15分钟后人员方可进入;过氧乙酸对金属有腐蚀性,不能用于对金属物品的消毒。
六、了解相关隔离观察的规定
律师出差办案往返两地,需了解两地关于隔离观察的规定,合理安排工作行程,节约时间成本。以北京地区为例,北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0年2月1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返京人员有关要求的通告》,要求从即日起,所有返京人员到京后,均应居家或集中观察14天。2月21日,隔离政策执行一周后进一步细化,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介绍了疫情防控期间返京人员中七类人群给予特殊照顾的情况(附件三)。一是对于过去14天内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停留且经由首都国际机场和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口岸入境的人员;二是对于从中国境内其他地区(不包括湖北省)短期进(返)京(在京没有固定住所和职业,主要从事旅游、访问、商务、考察、过境等活动)的人员;三是对于从中国境内其他地区(不包括湖北省)进(返)京复工复岗的人员,具备集中工作条件的,边观察边工作;四是居住在河北省廊坊市北三县等环京地区的在京工作人员,上下班往返属于日常通行;五是民航机组、铁路班组工作人员,属于刚性的岗位需求,返京时集中居住;六是在京中央单位往返疫情高发地区的工作人员,返京后要按规定集中隔离办公、居住;七是居家观察期间,有特殊需要的,如孕妇、患病等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
1.外地律师来京办案可以不予在京隔离
外地律师进京办案,应属于特殊照顾的七类人员中的第二类,即短期进京人员,在北京可以不进行隔离,但要注意,应配合入住酒店的管理,进出酒店时要测体温,入住时要填报来京事由,登记在京联系人;有在京接待单位的,须执行接待单位有关疫情防控规定。外地律师回到当地后是否需要进行隔离,则要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执行。
2.北京律师去外地出差,返京后需执行14天隔离观察
居住在北京的律师在疫情防控期间到外地出差办案,应遵守当地疫情防控的特殊规定,当地对此要求隔离观察的,应按照其规定执行。北京律师外地办案返京,不属于北京地区特殊照顾的七类人群中的任何一类,因此,返京后应按照北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0年2月1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返京人员有关要求的通告》的规定执行隔离14天。
(附件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检下发的《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指出,鉴于当前特殊的疫情形势,检察机关在办案工作中应当坚持服从服务大局,要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任务,案件办理既要严格依法,又要严格落实隔离、防控的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妥善处理好办案与防控的关系。
《意见》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间应以案卷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尽量不采取当面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以及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可以采取电话或者视频等方式进行,以减少人员流动、聚集、见面交谈。
《意见》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尽快建立防疫期间的办案工作机制,对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可以通过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或看守所向犯罪嫌疑人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书面听取意见,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并签字后及时收回审查附卷。
在相关案件的办案期限方面,《意见》明确,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计算的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对于非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期限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对于已经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届满未能作出逮捕决定的,应当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办案期限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期限为限,退查和延长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且客观必要为原则。
《意见》强调,防疫期间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应当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犯罪危害性大小、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等因素,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于危害疫情防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把握。
(附件二)
疫情最新动态查询官方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http://www.nhc.gov.cn/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http://wjw.beijing.gov.cn/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http://wsjk.tj.gov.cn/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http://wsjkw.hebei.gov.cn/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http://www.hnwsjsw.gov.cn/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http://wsjkw.jl.gov.cn/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http://wsjk.ln.gov.cn/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http://wsjkw.hlj.gov.cn/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http://wsjkw.sh.gov.cn/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http://www.zjwjw.gov.cn/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http://wjw.jiangsu.gov.cn/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http://wjw.ah.gov.cn/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http://hc.jiangxi.gov.cn/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http://wsjkw.shandong.gov.cn/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http://wjw.shanxi.gov.cn/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http://sxwjw.shaanxi.gov.cn/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http://wjw.hubei.gov.cn/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http://wjw.hunan.gov.cn/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http://wsjkw.gd.gov.cn/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http://wst.hainan.gov.cn/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http://wjw.fujian.gov.cn/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http://wsjkw.cq.gov.cn/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http://wsjkw.sc.gov.cn/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http://www.gzhfpc.gov.cn/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http://wsjkw.qinghai.gov.cn/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http://ynswsjkw.yn.gov.cn/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http://wsjk.gansu.gov.cn/
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http://wjw.xizang.gov.cn/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http://wjw.nmg.gov.cn/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http://wsjkw.gxzf.gov.cn/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http://wsjkw.nx.gov.cn/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http://www.xjhfpc.gov.cn/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http://wsj.xjbt.gov.cn/
附件三
到底哪些人需要隔离观察14天 ?
在今天下午召开的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社区防控组办公室副主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张强介绍了疫情防控期间返京人员中七类人群给予特殊照顾的情况。
一是对于过去14天内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停留且经由首都国际机场和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口岸入境的人员,免除居家观察14天的要求。在入境时需填报健康申明卡,进行健康申报,接受体温检测,佩戴口罩,人员之间保持距离。
二是对于从中国境内其他地区(不包括湖北省)短期进(返)京(在京没有固定住所和职业,主要从事旅游、访问、商务、考察、过境等活动)的人员,须配合入住酒店的管理,进出酒店时要测体温,入住时要填报来京事由,登记在京联系人;有在京接待单位的,须执行接待单位有关疫情防控规定。如果有发热或身体不适的情况,要及时就医就诊并主动告知酒店和接待单位。
三是对于从中国境内其他地区(不包括湖北省)进(返)京复工复岗的人员,具备集中工作条件的,要进行封闭管理,在做好防护的前提下,可以边观察边工作;其他人员,还是要居家观察14天再上岗。
四是居住在河北省廊坊市北三县等环京地区的在京工作人员,这些人员上下班往返属于日常通行,不作硬性要求,但是进出京要接受例行检查。
五是民航机组、铁路班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频繁异地往返,属于刚性的岗位需求,返京时集中居住即可。
六是在京中央单位往返疫情高发地区的工作人员,出于单位管理和家庭安全的需要,这些人员返京后要按规定集中隔离办公、居住。
七是居家观察期间,有特殊需要的,如孕妇、患病等人员,可遵照医嘱外出医学检查。张强介绍,2月14日,北京市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返京人员有关要求的通告》,规定自2月14日起,所有返京人员到京后,均应居家或集中观察14天。一周以来,在首都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大力支持下,《通告》得到了较好的执行,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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