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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建议一
来源: | 作者:law-100 | 发布时间: 2021-09-18 | 63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的建议一

应当明确规定政府在基本医疗上的保障责任

聂学聊医法

前言:近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8年1月27日。笔者阅读草案,认为草案改进空间非常大,故在此抛砖引玉,希望引起关注并共同探讨。

一、家庭难以承担医疗费用

改革开放四十年,我国取得巨大成就。在生存问题得以解决的同时,医疗费用问题凸显出来。现代医学大幅度延长人类寿命、提高生存质量,但其必须通过使用高精尖的仪器设备、投入巨资研发的药品乃至不可再生的器官移植实现治疗效果。相应的医疗费用自然比传统医学的针灸草药等高出不少。同时,现代医学对医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医生需要掌握更多的知识,需要更加漫长的培养和成长过程。由于现代医疗所需要的人和物都不能低成本获得,医疗费用自然水涨船高。尤其是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远远超过家庭的支付能力。

二、实现病有所医,应当社会分担医疗费用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生来病死本是自然规律,现代医学逆天行事,对抗自然规律,自然需要付出代价(医疗费用)。医疗费用对个人和家庭来说是生命中不可承受之重,对于社会来说就是人人献出一点爱的小事。一人有难,八方支援。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近年通过网络途径,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短时间内即筹得大额医疗费用的不乏其人。可见我国不缺爱心,也不缺医疗费用。在此情况下,政府需要考虑的是,如何把这个风险分担、爱心互助变成制度,以让每一个人,无论贵贱、贫富、社会资源多寡,都不会因为医疗费用的原因而无路可走,无从治疗。

三、现有医疗保障制度

我国已经建立了包括城镇职工医保、新农合在内的医疗保障制度。虽然相比发达国家,我国的医疗费用并不高,甚至可以说是非常低廉。但我国大多数人群拥有的是低水平、广覆盖的医疗保障,自负比例较高,因此医疗费用昂贵的问题就凸显出来。加之我国同时存在公费医疗、城镇职工医保、新农合,三种医疗保障存在不同的报销比例和报销额度,不患寡而患不均。医疗费用的报销和自负比例上的差别待遇及大多数人难以承担的现状不仅带来不公平感,而且直接导致医患关系恶化,加剧了社会矛盾。

四、此次立法应当明确规定政府承担基本医疗保障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我们有法律依据,也有经济实力,为不幸身患疾病的公民提供物资帮助。在此情况下,基本医疗立法的标题应当是基本医疗保障法,并且应当在法条中明确政府应当承担保障责任,以实现每一个公民能够病有所医,能够实现基本医疗需求而不至于走投无路。

五、立法应当如何保障基本医疗

就基本医疗而言,立法的目标是,保障人民能够获得基本医疗(便利性:包括获得医生的帮助和获得必须的治疗药品、移植器官),保障人民能够支付基本医疗费用(不至于因为费用问题而放弃治疗甚至土法治疗等),保障人民获得适当的基本医疗(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要实现这三个目标,国家需要完善诊疗制度保障医患的匹配以实现医疗资源的合理高效运转,国家需要立法保障边远穷困地区的人民能够获得医疗;国家需要建立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个保障制度应当以满足每一个人的基本医疗需求为目标;国家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机构准入、医务人员准入、医疗质量监管制度,以保障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国家应当规定基本药物的生产制度、有利于捐赠器官的制度,等等。尤其注意的是,立法中应当明确责任主体,而不是笼统的国家应当怎么样,国家应当怎么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