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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卫生立法的一些想法
来源: | 作者:law-100 | 发布时间: 2021-09-18 | 1064 次浏览 | 分享到:

 聂学聊医法

 

  基本医疗卫生立法的宗旨应当是保障人民健康,建设健康中国。为保障人民健康,应当根据个人是否处于疾病状态而有不同的实现路径和保障手段。简单的说,基本医疗解决治疗的问题,需要围绕疾病治疗所需要的人财物进行立法。通过立法实现对治疗疾病所需要的人财物的合理高效配置,以实现病有所医,人人平等享有可负担、可获取的医疗。基本卫生解决预防疾病的问题,立法应当围绕预防疾病所需要的环境安全、食品安全、疫苗研发及使用、健康知识获取及健康生活方式等的保障而进行。

  基本医疗立法应当解决的人的问题,实际上解决的是看病难的问题。解决路径是让患者和医生相匹配,让患者得到专业治疗的同时也避免无序就医带来的医疗资源的低效运转而实现人尽其用的高效配置。因此有必要把全科医生作为看病就诊的第一道防线,全科医生解决不了的专科疾病,通过全科医生转诊到专科医生处治疗。全科和专科仅有分工的不同,没有级别高下的差距。现有一二级医院的医生,大部分可以转变为全科医生,致力于解决常见多发病、担任健康顾问、承担疾病预防筛查等工作。专科医生专门治疗某科甚至某种疾病,可以把对某种疾病的治疗做到极致,可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节约医疗费用。在立法中,不妨给医生集团等新生事物留出空间,有利于实现专病专治。此外,全科医生也可以同时是某种疾病的专科医生,比如全科医生兼心内科医生,立法对此不宜限制太严。

  基本医疗立法应当解决的财的问题,实际上解决的是看病贵的问题。这个问题就是找钱和花钱的问题,即钱从哪里来,钱怎么花出去。筹资是国家财政负担,财政补贴,还是建立个人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发展商业医保补充。或者同时采取上述几种。花钱是给患方报销还是给医方拨付,是国家直接提供医疗服务还是国家按照人头付费购买医疗服务,还是个人、基本医疗保障、商业医保各自承担部分。又个人承担金额是采取起付线方式还是采取封顶方式, 都是需要考虑周详的。立法目的是实现好钢用在刀刃上,钱都花到该花的地方,没有浪费,没有滥用,同时需要综合考虑居民收入、疾病治疗费用、人性等多方面因素。

  基本医疗立法应当解决的物的问题,是仪器设备、医疗场所、药品器械等的问题。应当如何实现仪器设备共享,如何实现医疗场所比如手术室等的共享,如何运用经济手段解决儿童用药、罕见病药等的供应问题,如何平衡新药研发者和患者之间的利益,如何避免药品器械恶性竞争,如何保障生产者的合理收益,都是需要统筹考虑的。所幸的是,目前处于大数据时代,订单式生产药品器械,科学配送,可追溯都是不难实现的。立法应当对此予以考虑。此外,还有一个器官移植的问题,为解决移植器官的短缺,不妨借鉴新加坡的规定,即每一个公民,除非特殊声明,都默认同意捐赠器官。默认拒绝和默认捐赠的区别,决定了是否能够获得足够的移植器官。

  此外,基本医疗立法还应考虑弱势群体如妇女儿童的权益并对此实施特殊保护。比如产检、新生儿疾病筛查的费用保障,特殊儿童的治疗保障如脑瘫儿童、自闭症儿童、先天性耳聋儿童等,目的是让特殊儿童能够不因为家庭的经济情况不同而有天壤之别的医疗待遇,能够让他们在人生的起跑线上获得起码的公平。

  基本卫生立法涉及到硬件和软件。硬件是环境、空气、水、食物等物质安全等,软件是人的健康素养、健康意识、健康知识等。安全环境,安全食水,和健康的生活方式缺一不可,共同构成对健康的保护和对疾病的拒之于千里之外。值得指出的是,疫苗的研发和普遍使用,尤其是现代生物技术飞速发展,除了传染病以外,还有某癌症等也可以通过注射疫苗予以预防,我们在立法的时候应当支持疫苗的研发和使用。此外对于突发呼吸心跳停止的患者,是否能够第一时间获得正规的心肺复苏,往往决定了生死。立法不妨考虑规定在全民普及心肺复苏等急救知识、逃生知识等。

  人人都希望健康,健康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是谁?就预防疾病而言,个人是健康生活方式的第一责任人,例如抽烟有害健康,偏偏要抽烟,国家怎么立法保障健康,也是无济于事的。就治疗疾病而言,政府应当建立完备的诊疗制度和医疗保障体系,但是个人也应当为此支付必要的医疗保险费用等。

 我们说某一个行业是公益行业,是否该行业的从业者就不能赚钱?是否该行业就只能由政府来举办?笔者认为,赚钱和公益并非水火不相容的关系,相反完全可以利己利他实现双赢。任何一个合法行业都具有利他的公益属性,否则这个行业无法立足。哪怕是楼下的一个早点铺,小老板赚钱养活一家人,也同时给附近居民带来便利,具有公益属性。一个小诊所,收取合理的费用,解决社区居民的常见多发病和公共卫生问题,就因为是私人开办就不具有公益属性吗?如果局限于公益只能政府开办,犹记得当年的国营食堂、国营理发店、国营商店,想必不会有很多人愿意回到过去。对于市场能够解决的公益服务问题,在市场竞争的同时政府加强监管,一样可以实现以合理的价格提供公益服务,甚至可以比政府直接开办做的更好。

 最后,鉴于目前国务院出台系列政策,在切实解决医疗卫生中存在的问题,立法不能落后于行政,希望更多医疗界、法律界、经济学界、保险界的人士关注医疗卫生立法,参与医疗卫生立法,解决健康权问题,也为建设健康中国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