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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欠费扣医生工资,请医院依法维权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来源: | 作者:law-100 | 发布时间: 2021-09-18 | 1123 次浏览 | 分享到:

聂学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医院近期对15年3月至17年8月的病人欠费进行清理。医院决定病人欠费金额的70%由管床医生负责,经院办公会研究决定,从发放十月份绩效工资开始,每月从相应管床医生绩效工资中扣除500元,直至扣完为止。该院的39位医生上榜,扣款金额从数十元到十余万元不等。普外科的一位医生因病人逃费最多,需缴纳12万余元。而另一位儿科医生则在给医院的说明中写到,自己管的患儿治好了,在欠费的情况下,父母抱着患儿半夜离开病房,打电话手机停用。这位医生认为“不知错在何处,反复陈述这件事比被投诉还令人寒心”。

据媒体不完全统计,全国医院一年“三无”病人(无家属、无身份、无钱)的欠费有三四十亿元。这是“三无”病人的欠费,还有有名有姓有家属,以各种理由如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等,拒绝缴费的,估计更是一个不菲的数字。笔者曾代理过追讨交通事故患者欠费的案子,代理过死亡患者欠费的案子,代理过医疗纠纷患者欠费的案子!虽然难得代理医院坐到原告席上,虽然最后以胜诉或者调解结案,但是笔者仍然是不愿意看到这类纠纷发生的。此时看到扣医生工资抵欠费的报道,笔者的心情不仅是沉重,而且是愤怒!

一、患者欠费,医院应当找患者追讨欠费

冤有头,债有主。医患双方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方有提供符合诊疗常规的诊疗的义务,患方有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患方无力支付医疗费用,医方也应当履行救死扶伤的法定义务。医方为患者治疗后,患者未能足额缴纳医疗费用,应当区分情况,分别处理。对于有支付能力的患者,应当立即通过提起诉讼等法律途径向患者追讨。对于暂时没有支付能力的患者,应当定期向患者发出追讨欠费通知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以避免患者有支付能力时诉讼时效已经过,医院丧失胜诉权的不利后果。对于实在没有支付能力的急病患者,应当通过急病救助基金等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医疗费用问题。

二、急病欠费,可以找救助基金

(一)国务院有关规定

根据国办发〔2013〕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近年来,随着基本医保覆盖面的扩大和保障水平的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得到了基本保障,但仍有极少数需要急救的患者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等原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造成了不良后果。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解决这部分患者的急救保障问题,是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的客观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根据《“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该文件要求分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保障。各省(区、市)、市(地)政府组织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省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市(地)级基金拨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市(地)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直辖市可只设本级基金,由其承担募集资金、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副省级市参照市(地)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文件同时要求多渠道筹集资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省(区、市)、市(地)政府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中央财政对财力困难地区给予补助,并纳入财政预算安排。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文件规定了疾病应急救助的对象和范围。救助对象:在中国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救助基金支付范围:1.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二)江苏省有关规定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省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以及对公众健康造成重大伤害的突发公共事件中需要急救的患者列为救助对象。

  江苏省明确,省、市、县(市)政府分别组织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承担募集资金、向本级以及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助医疗费用等功能。各级政府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常住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江苏省要求,卫生要会同公安、民政、财政等部门结合实际,明确、细化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确认办法和应急救助基金具体支付范围等,建立多部门联动的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机制。同时,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应急救助职责,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

江苏省规定,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对象是指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且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具体包括:无法查明身份或者虽然身份明确但无负担能力的危重疾病患者,以及由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经人民政府认定或者由卫生计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可纳入本基金救助范围的伤病患者。身份明确无负担能力的危重疾病患者,是指家庭人均收入在户籍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困难对象。

 江苏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支付范围包括:

(一)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

(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医疗费用。

(三)政府明确由财政负担的急救医疗费用。其中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伤病患者应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责任方、医疗保障制度、医疗救助制度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支付责任,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明确的支付责任安排补助。

三、医院应当立即停止扣工资抵欠费的违法行为

医院作为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处分的情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二)失职渎职的;(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患者欠费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医生应当接受处分的类型。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处分的类型和期间: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扣罚医生工资,也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处分类型。

对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没有规定的,医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根据此条法律规定,医院不能把院办公会的决定作为扣除医生工资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医院除按照上述第四条的程序可以修改劳动报酬外,不能以任何理由扣除医生工资。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任意扣除工资,请医院立即停止扣除医生工资的不法行为并足额补发扣除工资。

四、面对欠费,医院应当怎么办

国办发〔2013〕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

2.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要尽责追讨欠费。

3.及时将收治的无负担能力患者情况及发生的费用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请相关部门协助追讨欠费。

4.公立医院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

5.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救治费用。

6.对救助对象急救的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医疗机构应及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等申请救助。

江苏省规定医疗机构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施行紧急医疗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当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申请补助。应急救治阶段结束后,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助下设法查明欠费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应当及时追讨欠费。对无法查明身份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拖欠的费用,医疗机构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支付。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在公安机关、基本医保管理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核查欠费者的身份、有无负担能力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支付渠道。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及时汇总欠费情况,并按季度足额安排应急救助资金。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又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具负担能力或具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并将追回资金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在追回资金遇有困难时,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应帮助医疗机构进行追欠。

最后,医院应当立即停止扣工资抵欠费的不法行为。医院应当加强法制观念,加强精细化管理,对欠费分类依法处理。只有依法处理欠费,才能够杜绝欠费扣医生工资的不法行为,才能够让医生有路可走、不再流汗又流泪。

呼吁党和政府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只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够最大程度避免医院不堪欠费重负、无钱不治疗等恶化医患关系,甚至损害生命权、健康权的情况出现。

呼吁党和政府尽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只有尽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才能够最大程度避免恶意欠费。信用不立,老赖不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