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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集团的法律障碍和突破口分析
来源: | 作者:law-100 | 发布时间: 2021-09-18 | 614 次浏览 | 分享到:

华卫律所 聂学

一、医生集团

   何谓医生集团?据百度百科,医生集团是按照欧美国家的“Medical Group”翻译而来,其本质是医生执业的一种方式,即团体执业。两个或者以上医生联合起来执业,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共享设施设备。笔者认为,医生集团应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医生共同设立,以提供诊疗服务、医疗信息咨询、医学教育等医学相关内容为目的的企业。

 

二、医生集团的起源

   一般认为,医生团体执业的开创者是梅奥诊所。梅奥医生在美国内战结束后,在罗切斯特建立自己的私人诊所--Mayo Clinic 。后来他的两个儿子William James MayoCharles Horace Mayo从医学院毕业也加入到老Mayo的诊所行医,后来陆续又加入了很多医生、护士等医疗人员,实行大家合作、优势互补、知识技能和经验共享。1889年,梅奥父子与圣弗朗西斯修女合作创办的圣玛丽医院开业。此后,越来越多的医生加入其中,使之发展成为世界上最早的多学科综合性医院。1972年,梅奥医学院正式成立。1986年,罗切斯特梅奥诊所与圣玛丽医院(Saint Marys HospitalSMH)、罗切斯特卫理公会医院(Rochester Methodist HospitalRMH)正式合并,并发展成为今天的梅奥医学中心暨基金会,成为集医疗、科研、教育为一体的机构,同时雇用了大量的医生。简单说,从十九世纪至今,梅奥走过了个人诊所-多人诊所-医院-医院加医学院的发展历程。笔者推测,由于梅奥发展历程的主导者是医生,梅奥在发展壮大过程中受到患者欢迎和认可,故被认为是医生集团的开创者。

 

三、美国情况

   不同于我国的医疗机构是行医的主体,在美国,医生是行医的主体。美国医生可以选择自己开业,可以选择受雇于医院,也可以选择加入医生集团。全美很小比例的医生直接受雇于医院,大多数医生则加入医生集团,以医生集团的名义,在医院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据上海政府网(网址:http://www.shanghai.gov.cn/nw2/nw2314/nw2315/nw4411/u21aw1108331.html):20151月的统计报告显示,全美约有28.43万个医生执业团体,其中56.06%仅有1名医生坐诊,超过20人以上的医生集团达2936个。美国医生除了受雇于医院,还可以自己开办医院,或者租借医院来行医。美国的医生集团代表医生与各个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协定报销比率,帮助医生更新行医职业资格,为医生办理医生责任险,提供助理和客服帮助医生预约患者、随访,承担管理患者电子病历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四、我国现状

    与美国医生只有小部分受雇于医院相反,我国大多数医生受雇于医院,小部分自己开办诊所或者医院。不同于美国的诊所自然发展而成为医院,我国占主导地位的医院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按照行政区划由政府出资设立的公立医院,医学生毕业后被分配到公立医院,公立医院承担医生的继续教育和培养,为医生发放退休金等薪资福利待遇,医院承担医生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医生接受医院的管理,为医院提供劳动。除占主导地位的公立医院外,极小部分医师自行开办诊所或者医院。近年来,部分社会资本也在投资医疗行业,开办医疗机构。鉴于现代医疗具有高投入、高风险的特征,而一般来说,单位的经济实力和承担损失的能力远高于个人,故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行医的主体是医疗机构,而不是医生个人。

 

五、医生集团行医的法律障碍

 

  (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能开展诊疗活动

   医生集团可以通过工商注册取得企业登记,取得相应的法人资格。但是,按照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医生集团必须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可以行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法律规定之所以如此明确,是因为诊疗活动关系到人的生命和健康,生命一旦失去不可重来,健康一旦破坏难以恢复,因此,法律规定必须符合一定条件的组织才能够开展诊疗活动,以最大程度的维护生命权和健康权。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条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条件,如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中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见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等等。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包括开办医院需要的各种硬件设备和人员配备,如仪器设备,护理人员和医技人员的配备等等。现代医学发展到今天,远远不是医生单打独斗就可以完成诊疗行为了。现代诊疗是包括各科医生、护理人员、辅助检查的医技人员和各种仪器设备的通力合作。虽然医生在现代诊疗中仍然起到主导作用,但不是唯一作用,甚至也不是主要作用。

   综上所述,为了最大程度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现行法律对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定了严格的条件,比对法律的规定,仅仅有医生的“医生集团”是不能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而不能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生集团,当然也不能开展诊疗活动。

 

六、医生集团在我国的运营模式分析

 

(一)、开设诊所、医院等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生是医院最核心的资源,有了医生,其他问题如仪器设备是钱的问题,护士人员、医技人员都可以通过招聘配置。因此,医生集团完全可以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设医疗机构,实现医生办医院,医生管医院的理想并踏踏实实的服务患者。

 

(二)、作为医生经纪人和代理人等为医生提供服务

   医生集团可以为医生提供继续教育、法律服务等诊疗活动的配套服务,为医生设立互助基金,代表医生购买执业保险和法律服务。医生知道医生的痛点,医生集体采购可以最大程度压缩成本,故医生集团可以为医生服务,免除医生的后顾之忧。实践中部分医生集团为医生提供联系患者、联系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甚至提供飞刀的中介服务,笔者认为此属于网络黄牛、互联网加票贩子的性质,难以走远也很难具备发展前景。

 

(三)、争取成为执业主体

   笔者认为,只有独立执业的医生集团,才是真正的医生集团。而医生集团能否独立执业,取决于下列条件:

 

1、辅助科室成为独立的医疗机构

   如前所述,在我国,有资格进行诊疗行为的执业主体只能是医疗机构。现行法律为保障生命健康和医疗质量对医疗机构设置了严格的准入条件。现行法律规定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特定历史条件包括医生单打独斗不能够完成医疗并保障医疗质量,包括医生个人难以投资购置设备完成基本配置,也包括当时没有如今发达的交通和信息传输手段的局限。交通、信息传输高度发达的信息社会,同时也是高度分工的专业化社会。在修改后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里面,已经明确列出医疗机构的类别包括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等等。而这些中心的设置,毫无疑问是医生执业必不可少的配套服务。检验中心等原来属于医院基本配置的部门能够从医院剥离出去,成为独立主体,为医院提供服务,当然也可以为医生和医生集团提供服务。

 

2、手术室、病房等场地可以共享

   共享经济的好处显而易见,自行车可以共享,汽车可以共享,手术室、病房等硬件设施也完全可以共享。医疗需要手术室、输液室、病房等各种满足特定需求的场地支持,这些场地实现共享,医生集团付费使用,不但完全不存在技术障碍,还可以由于医生有了选择权而实现医生至上、患者至上,不但能够提供给医生和患者更好的使用体验,而且还可以避免重复建设带来的资源浪费和不合理,优点是显而易见的。

 

3护士集团、病理医生集团、医学影像医生集团等可以提供诊疗配套服务

   常言道,三分治疗,七分护理,护理对于患者康复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医学影像诊断是医生的重要帮手,能够为医生的诊断治疗提供方向性指引。病理诊断更是诊断的金标准,病理医生是医生的医生。如果护士组建护理集团,病理医生组建病理医生集团,医学医生组建影像医生集团,为临床提供护理、病理诊断、影像诊断服务,则医生可以选择护士、病理医生、影像医生,护士、病理医生、影像医生也有了更高的地位和职业荣誉,能够为医生和患者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护士和临床、影像、病理医生等均以质量为安身立命的根本,患者将会获益匪浅。

 

4、保险公司开展医生个人执业险和意外险等

   保险可以分担风险,医疗作为高风险行业,分担风险是应有之义。目前的医责险是以医院为单位购买,未来应该有医生个人、医生集团能够购买的执业险,患者个人普遍购买商业医保和意外险,也有助于医生集团的执业。

5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路径

    如前所述,由于配套设施的完善,医生独立执业不存在任何技术上、硬件上的障碍。现在存在的问题是,医生集团应当如何取得社会的认可,尤其是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认可?笔者认为,卫生行政部门为医生集团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关键是医生集团取得医保部门的认可。如果医保部门能够认可医生集团的诊疗,卫生行政部门没有任何理由拒绝为医生集团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尤其是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罗列的医疗机构分类里,第十四项是其他诊疗机构。而其他诊疗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应当有另行的规定,故此处为医生集团取得执业许可证留了一个口子。故,法律上的障碍并非不可逾越!

6、医生集团应当如何取得医保部门的认可

   医保部门目前的痛点是什么?是医保资金入不敷出,难以为继。医生集团的优势是什么?医生集团的优势是能够专攻某一种疾病,能够以费用最低的方式实现高质量的诊疗。医疗费用和诊断过程、检查路径、并发症防止等因素密切相关。如果某医生集团把某种疾病的诊疗做到极致,能够最大程度避免诊断治疗的弯路,能够最大程度避免并发症的发生,当然能够让患者最大程度减少支出,最大程度缩短住院时间,同时还最大程度保障患者安全。如果某疾病在医院治疗,通常费用是10000,而医生集团能够做到8000,那么,在力推按病种付费的当下,医生集团胜出是毫无疑问的。专业能够做到极致,而优质低价是行之有效的通行证,当然也能够取得医保部门的认可。有了医保部门的力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早晚成为医生集团的囊中之物。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医生集团有很多医院难以比拟的优点,医生集团独立执业是医生集团的终结目标,也是比较理想的行医模式。该目标的实现,不仅需要完善的配套服务,也需要医生集团自身加强内功,为患者提供高效优质的医疗服务。路漫漫其修远,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能够实现以医生为核心,以患者为中心的高质量医疗。笔者作为医生改行的律师,也期望这一天的早日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