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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对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隐私保护
来源: | 作者:law-100 | 发布时间: 2021-09-18 | 594 次浏览 | 分享到:

                                              郑雪倩 韩茵

 

笔者日前看到这样一个案例,海南一位老人因中风被送到海南省某医院神经内科治疗,老人的子女为了方便照顾父亲,雇佣了一个医院的护工。老人住院4天后,院方通知其家属,经过抽血检测,老人可能携带有艾滋病病毒病毒,不过结果还需要等三个月后省防疫站复检的结果出来后,才能最终确定。这名住院老人被检出是疑似艾滋病病人后,护工们先后被吓跑了,家属们投诉医院不该泄露患者的隐私,而医生们却认为有必要将实情告知家属以及相关人员。医务人员还认为护工在护理的同时,必须知道实情,这样可以加强自我防范,杜绝被传染的可能。

一名仅仅是疑似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已经被人惧之如虎,唯恐避而不及。这个案件的背后,已经渐渐折射出人们对保护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所享有的隐私利益的种种疑惑,这种疑惑也为现实中如何保护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所享有的隐私利益带来种种困阻。以下笔者将就这一问题,谈谈自己的一些认识。

 

    一、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健康人群一样,享有隐私权

法律对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予以同样的保护,每个公民都享有人格权,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也不例外,我国法律尤其对艾滋病病人人格权中的隐私利益加以保护。隐私权是指每个公民享有支配自己的隐私,他人不得非法妨碍(但危及国家、社会利益的情况除外)。隐私就是一个自然人拥有的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生活信息和个人生活资料,如身高、体重、年龄、收入、饮食喜好等,包括个人的病史,同样艾滋病病人的病史也属于其个人隐私利益的内容。

我国立法迄今为止虽然未直接在法律上明确隐私权,但在名誉权中已包含了对隐私权的保护。如《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对于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这一

特殊群体,国务院2006年出台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已有明确相关内容的规定,保护艾滋病病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体现了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

 

二、解读《艾滋病防治条例》相关规定

1、国务院出台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已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中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条规定体现是对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我们知道,艾滋病病毒不是表面接触传染,对于一些没有传染艾滋病可能的工作,都适合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工作,况且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在没有发病时,不需要住院治疗,在条件适合的情况下,是可以胜任工作的。基于目前人们对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歧视、以及对艾滋病认识上存在的不足,故为保护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条例》特别对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作出规定予以保护,特别提醒社会大众增加保护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意识。

2、《条例》第39条规定了“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笔者曾经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例,某报纸出于呼吁社会关爱艾滋病儿童时,对一个患有艾滋病的孩子进行了跟踪报道,而报道后由于泄露了该患儿的姓名住址,这名儿童不断受到社会上的各种歧视,最终导致该患儿不断转学,给他和他父母的生活带来了更多的不幸。在现实生活中,基于人们对艾滋病认识上的不足,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受到各种社会歧视。因此,《条例》第39条的规定重点保护了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这一特殊群体的隐私权,对于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及无行为能力人,在公开其隐私时更应当征得其监护人同意。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隐私保护也表现在,任何从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诊断、治疗及管理工作的人员和有关的知情人,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其被感染的事实泄露给无关人员。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有关信息;即使是医务人员应承担的告知义务,也应当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和规定履行。

3、国家在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同时,其也应当履行其特殊的义务,保护其他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就医时,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如何维护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合法权益

1、医务人员应当按照法律程序来进行处理。我国既往对艾滋病的宣传和教育力度略显不足,具体措施的可操作性不强。一些地方的医务人员不懂得保护病人的隐私,将这些隐私公布于众。加之,有些医务人员本身经验不足,难以掌握保护病人隐私的尺度,导致泄密事件不断发生。如上文所述的案例,由于医务人员把老人的姓名公布,出现了连护工都不敢照顾他的尴尬境地,对其治疗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实际上,医务人员往往最有可能是第一时间知道该患者患有艾滋病的人。在《条例》出台前,医生常常会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如在进行婚检的时候,医务人员发现其中一方患有艾滋病,那么这时是否应当将实情告知另外一方等等,这些例子不胜枚举。这种“两难”表现在一方面,当发生艾滋病传播的危险时,医生在保护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隐私利益的同时,不能以牺牲利害关系人的健康权和知情权为代价,因此医生往往会考虑到如果把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病情告知其家属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对方就可以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而减少被感染的几率;而另一方面,医生很可能由于泄露了患者的隐私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艾滋病防治条例》出台后,医务人员应当按照法律程序来进行处理。 根据《条例》的规定,医务人员在对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的处理程序应当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治疗。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第二,告知。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第三,防范。对卫生技术人员和在执行公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2、疾控人员应当做好其相应工作,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但结合前文对《条例》第39条的分析,疾控人员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也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3、媒体也应当起到正面宣传引导的作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及其亲属,不仅要忍受疾病带来的痛苦和沉重的药费负担,还要忍受因为隐私的曝光而导致的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社会压力。如首例公开身份的艾滋病少年宋某,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病毒。回家后,邻居堵着门口骂,甚至集体到政府请愿不准他返家。某电视台电视记录片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李某还未回家,其病情已在全村传开,人们不买他家的农产品,不吸他给的香烟;连孩子也受到牵连,没人和他玩,课桌被隔离开;妻子被迫离他而去。

如今人们对艾滋病之所以有着如此程度的恐惧感,与之前媒体的宣传报道有关,如过分渲染艾滋病是同性恋或吸毒者的专利等等,这些错误的宣传导向,使人们普遍认为,凡是艾滋病病人都是“坏人”;也有些人受传统道德影响,将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视为“瘟神”。由于人们认识上的无知,常常会造成不正常的公众环境,很多人在媒体对艾滋病病人曝光后,表现出的多是对其的疏远和歧视。当然,媒体对艾滋病病人的采访的出发点多是为了反映艾滋病病人的真实生活、减少社会对艾滋病病人的歧视、呼吁人们正确认识以及为艾滋病病人争取更多的社会救济途径,动机是好的。但笔者认为,无论出于何种理由,在对艾滋病病人采访的同时,都应当加强对其的隐私保护,如采取隐去其头像、姓名和住址等方式。在当今的社会大环境下,这是对艾滋病病人隐私利益的保护,也是对他们的一种尊重。

4、如今,为了宣传和帮助艾滋病病人,社会上有许多公益活动,国家政府也出台了四免一关怀的政策。而《艾滋病防治条例》的出台,不仅是对艾滋病病人的一种保护,更能够约束所有人的行为。但艾滋病患者更需要全社会的关爱。退一步,即使我们不从法律的层面探讨对艾滋病病人的保护问题,从创造和谐社会的角度上看,广大人民群众应也应当以宽大的胸怀去对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对他们多一分理解、多一分宽容、多一分信任、多一分微笑。

 

对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帮助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政府、医院、媒体都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为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就医、生活等方面创造更加公平、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