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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解读之三
来源: | 作者:law-100 | 发布时间: 2021-09-28 | 1286 次浏览 | 分享到:

刘  凯 

第三条 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医警联动、依法处置、共同维护的原则

-释义-

 本条确定了维护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的五项工作原则,包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医警联动、依法处置、共同维护的原则,作为政府、医院、医院举办者、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原则。具体包括:

  预防为主原则

医院、卫生健康部门以及公安机关,应当充分认识到医患冲突的规律与本质,在冲突发生之前化解矛盾,保护医务人员及患者的安全,是维护医院安全秩序最有效的举措。预防为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高就诊服务体验,提升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能力和道德素养

客观的说,本规定旨在维护医院安全秩序、保护医务人员和患者生命安全,保障患方对医疗服务的正常需求,但并不能从根本减少或降低医患纠纷的发生,也就是说,引起医患纠纷和涉医安全事件的源头并没有得到解决。尽管医患矛盾的根源不单单在医方和患方之间,背后有更深层次的资本因素和社会因素,但是表面上看,绝大多数情况是由于怀疑医生不专业、处置不及时、态度差、管理不当等引起的。因此,提升医生的道德修养和专业素养、提升医疗服务水平、避免医疗事故,提升患者的就医体验,才能从根源上减少甚至杜绝医患纠纷。

(二)畅通投诉举报机制,努力化解医患纠纷

有数据显示,医疗纠纷调解的成功率在90%以上,在多数涉医纠纷案件中,患方想得到的无非是一个“说法”或合理的赔偿,而医院一味地拖延不仅不利于纠纷的化解,更容易激发医患之间的矛盾,最终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正所谓维稳就是维权,维权就是维稳,要求医院畅通投诉举报机制,认真调查并给予患者,对于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争议,也应当及时、如实地告知患者相关法律规定和解决途径,化解纠纷。

(三)加强公安机关对涉医纠纷的提前介入和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

对于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极端事件,公安机关也决不能姑息,依法宣教,告知其不能有违法行为。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迅速出警、迅速制止,保护医务人员和患者安全,避免事态扩大化,依法迅速处置违法犯罪人员,维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院的安全秩序。

(四)建立全市医院安全保卫信息平台,共用共享信息

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全市医院安全保卫信息平台,相当于建立了一个“高危就诊人员”的信息平台,医院以及公安机关能够对平台上的就诊人员前来就诊时,第一时间发现并提高警惕,科室及相关医生在接诊时也能够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医院治安保卫部门根据人员特征采取相适应的防范措施,如加强巡逻、24小时值守、陪同就医等等,通过多方面联动合作,降低涉医安全事件的发生。

(五)加强公安机关与医院保卫部门的合署办公

公安机关通过设置警务室、指导医院治安保卫部门工作、培训医院安检人员、日常巡逻防控等,提高医院的防控管理和防控措施,提高医院治安保卫部门应对突发安全事件的能力。

综合治理原则

综合治理原则是指在各级党委和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协调公安机关、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医院,以政法机关为骨干,分工合作,综合制定各种管理制度、工作规范,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教育、文化等多种措施和手段,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医院安全秩序,保证医务人员和患者的生命安全,保证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

综治“三防”包括人防、物防和技防,本规定通过巡逻、值守、配备防护措施、设置安检、部署监控、一键报警等制度设计和设置措施,对医院内治安环境综合治理,达到维护医院治安的目的,减少、杜绝医院内发生违法犯罪事件,维护医院安全秩序。 

医警联动原则

医警联动原则是本规定的一大亮点,在本规定的条文设计和防范措施中也得到了充分地体现,如第七条、第十至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等。在防范措施上,要求二级以上医院均设立警务室、未设置警务室的医院与当地公安机关做好联合工作机制;公安机关对可能引发治安或刑事案件的涉医纠纷的提前介入,开展预防处置,依法宣教,告知不得违法;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全市医院安全保卫信息平台、信息共用共享等;对发生的侮辱、威胁、谩骂医务人员或暴力威胁医务人员、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案件时,公安机关与医院联动处置等。公安机关从人防、技防、物防和安检工作四个方面加强与医院的联动工作,共同维护医院安全秩序。

医警联动原则的优势在于,立足于制度建设、法制建设和规则建设,依法管理、依法处置,在实践中医警不断摸索,配套出台相关的合作规范和工作衔接细则,形成更高层次、更有效的医警联动机制。通过双向协作、信息共用共享,强化对医院的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就医人群、重点争议的关注和分类预警机制,预防为主、依法处置涉医安全(隐患)事件,推动医疗纠纷由“事后争议”向“事前调解”的转变,由“被动应付”向“主动应对”的转变。公安机关全面摸排掌握医患矛盾纠纷情况,对可能导致医患矛盾激化,危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安全的苗头和隐患,主动提早介入或经医院报告后介入,积极协助医院开展自愿协商化解工作或积极引导患方通过申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起诉等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对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等案件,坚持预防为主、迅速出警、及时处置的理念,确保发生涉医安全事件能够及时应对。

依法处置原则

征求意见稿中并无本项原则,但在正式颁布施行的规定中,将“依法处置”确立为五项原则之一。依法处置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所在,本规定的条文设计也处处体现依法处置、严格分级处置的原则。

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就诊人员,安全检查人员有权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人员发现携带国家规定的禁止携带物品的,有权先行控制现场,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发现携带本市规定的限制携带物品的,应当告知其寄存;对拒绝寄存强行进入医院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对威胁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醉酒、吸毒、精神障碍患者等人员,公安机关或者医院可以依照《精神卫生法》、《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或者保护性医疗措施。

对扬言实施暴力、多次到医院无理缠闹、醉酒、吸毒、精神障碍患者等高风险就诊人员,医院应当采取风险提示、安排治安保卫人员陪诊、安排相关医务人员回避、报告公安机关进行预防处置等措施。

对辱骂、恐吓或者暴力威胁等行为进行分级处置。医院治安保卫人员有权及时制止对医务人员的辱骂、威胁、恐吓等行为;警示行为人离开现场,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发生对医务人员的暴力威胁时,医院治安保卫人员应当迅速控制违法行为人,立即报告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医务人员可以采取避险、防卫等保护措施,暂停诊疗;医务人员所在科室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报告公安机关,保护医务人员和就诊人员安全。

明确了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规定对侮辱、恐吓、殴打、伤害等侵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同时,规定了对严重危害医院安全秩序的行为人,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受到行政拘留和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共享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共同维护原则

共同维护原则是指除了由本规定明确规定的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医院及公安机关,分工合作、互相配合、共同维护医院安全秩序,保护医务人员和患者安全外,同时更需要患方一同维护医院的安全秩序。

医院是提供医疗服务的公众场所,患方是对医疗服务有明确需求的一群人,在我国医疗资源配置和医疗改革的框架下,公立医院占有了最顶级的医疗资源,也在医疗保险的保障范畴内,是绝大多数人就医的首要选择,在某一些情况下,也是唯一选择。对于患者来说,维护医院的安全秩序就是维护自己的就医环境安全,只有医院安全、医患关系和谐,才能保证医院正常开诊和医生的正常工作。年初,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很多医院只开设急诊,非急诊手术也全部推迟。随着医疗水平的不断进步,人也越来越依赖于医疗技术,维护医院安全秩序也是在维护我们自己的身体健康。当然,医务工作者的职业是崇高的,值得我们尊敬;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场所,“医闹”、“暴力伤医”事件关系到不仅仅是一个人或者几个人,影响到的是社会的公共安全、违背公序良俗,维护医院安全秩序不只是政府和医院的责任,也是每个社会公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