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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卫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草案的修改建议
来源: | 作者:law-100 | 发布时间: 2021-09-28 | 714 次浏览 | 分享到:

药品是关乎人们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而药师是百姓合理用药和安全用药的专业保障。有关药师法的立法问题已经酝酿多年。2017年5月国家卫生健康委曾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0年6月1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国卫办医函〔2020〕484号),引起了相关执业药师、医院药师的密切关注。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组织委员认真学习《药师法》草案相关内容,并于2020年7月1日下午,通过互联网平台组织医疗机构管理者、卫生行政部门人员、卫生法学专家等,对《药师法》进行讨论。大家一致认为,《药师法》草案整体按照《医师法》框架结构制定,内容较完善。但涉及到医院和社会药师两部分,较《医师法》略显复杂,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草案的修改建议

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

 

《药师法》的出台是健康中国建设的需要,医学、药学是两个不同专业,药师在医疗诊疗工作中发挥重大作用,《执业医师法》制定已有20余年,《护士条例》也出台若干年,药师管理法律至今未出台,制定《药师法》有利于促进我国药学事业、药师人才队伍发展,帮助大众、患者以及规范临床医师安全合理使用药物,满足社会大众药学服务需求。

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会组织委员认真学习《药师法》草案相关内容,并于2020年7月1日下午,通过互联网平台组织医疗机构管理者、卫生行政部门人员、卫生法学专家等,对《药师法》进行讨论。大家一致认为,《药师法》草案整体按照《医师法》框架结构制定,内容较完善。但涉及到医院和社会药师两部分,较《医师法》略显复杂,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供参考:

一、关于药师制度设计调整的范围问题

按照现草案,生产厂家、医疗机构、药店、药品经营单位均可以配备药师,大家讨论认为:生产厂家研发、生产、包装等环节的工作人员可以称之为研究人员,按照研究系列定职称,不应属于执业药师范围。药品经营单位,主要是涉及中药的经营单位,因为中药饮片与西药不同,为保证药品质量,在进药的过程中,需要配备中药师,对中药饮片进行分辨和质量把关。其他西药经营机构只有社会药店需要配备药师,因此,药师制度的设计范围不易扩大范围。应当限制在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社会药店)、中药经营单位。

 

二、关于药师“药学服务”的内涵、范围问题

《药师法》的第五条提出药师工作属于“诊疗活动”的内容,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中均涉及工作范围和权利,尤其是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提到“提供药学服务”,应当明确药学服务的内涵、范围及内容等。由其要明确在医院工作的药师是诊疗活动,社会药店服务的药师行为是否是诊疗活动?该法涉及医院药师和社会药师,工作的场所有区别,是否应当注明,在医院药师提供药学服务属于诊疗活动,社会药店药师提供的是咨询和审查处方药学服务,属于药师法调整范围,但不属于医疗卫生机构的范畴,不适用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法律、法规。

三、关于药师执业类别、范围、地点问题

《药师法》草案第十六条“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此条是比照《医师法》制定,据了解,在日常工作中,药师一般分为两类:中药药师、西药药师。如果除此以外没有其他类别,建议不必按照《医师法》规定表述,在条款中明确注明分为中药、西药药师即可。

1、关于执业范围

药师执业范围与医师不同,没有多种科室、专业区分,执业范围仅是在医院和药店,应当在法律中予以明确,分为临床药师、社会药店药师类别。如无法进行准确界定,建议取消执业范围的表述。

医院药师主要负责审方、咨询、临床药物治疗管理等直接面对患者的服务活动。在医疗机构中的制剂、调配、采购、保管等工作,也不需要配备专业药师,相关人员可以走技术员等序列。

2、关于执业地点

目前实践分为医疗机构、社会药店、经营单位,甚至药品管理机构等,应当履顺规范。

四、关于增加协议药师处方权问题

立法应具有前瞻性,符合我国医疗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的需要,2018年广东省药学会通过药师与医师订立“协议处方”赋予药师部分处方权,推动设立“药师门诊”,是在药品取消加成的背景下对药师转型的推动。他们的处方权限可以满足基层对大量常见病、慢性病的诊断与医疗需要,符合国家为了解决医疗资源过于集中、基层资源薄弱,所提倡的优质医疗资源下沉的分级诊疗政策,应当在法律中予以规定。

五、增加支持鼓励信息网络新技术在药学服务中的应用内容

我国执业药师的数量比执业医师少,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互联网技术发展,药师提供线上服务、线上开具处方等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必要趋势,此次新冠疫情防控需要,国家鼓励和支持互联网线上服务将成为未来发展的趋势,此类行为是否属于多点执业,如何规范,应在立法中明确。

六、关于考核制度问题

《药师法》对于药师考核没有明确的年限要求,建议明确是每年都进行考核注册?还是每2-3年进行一次考核注册。

七、关于每年享受免费健康体检问题

《药师法》第二十四条第八款提到药师享受“每年免费健康体检……”,建议改为“每年应当进行健康体检……”。

在医疗机构执业的药师,都可以享受每年免费的健康体检,据了解,全国有近百万药师在药店或其他个体单位执业,远高于在医疗机构执业的药师,如果在法条中规定要求每年进行免费体检,对于药店或个体单位也是一种压力,建议使用“每年应当进行健康体检”的表述,不对体检的费用承担作出规定。

八、增加对社会药师的规范管理内容

据了解,目前社会药师数量远大于在医疗机构执业的药师,但《药师法》中对于社会药师的规范管理规定略显不足,建议根据他们的工作特点,增加相应的管理内容。

比如,什么条件可以承担社会药店药师?工作职责是什么?能否在多个药店任职?考核监管谁负责?药品发错了及未尽审核处方义务?未经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品责任等等?

九、关于药师的权利、义务问题

《药师法》中关于药师权利、义务的内容主要参考《执业医师法》,但药师与执业的工作内容、工作性质都有不同,应当突出药师特点,建议参考《护士条例》等法规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