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其 顾梓玉 郑雪倩 高树宽
第三方手机支付平台正在打造的“未来医院计划”项目有望使患者可以在手机上完成挂号、候诊、缴费等环节,为患者就医提供便利。但与此同时,第三方手机支付平台也存在着如何克服支付主体资格不合法、支付安全无法保障以及患者隐私可能受到侵害等缺陷的难题。本文通过对第三方手机支付系统在医疗体系中应运的优缺点进行分析,旨在针对其在运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医患需求比例严重失调导致当下许多大医院人满为患,日均门诊量达上万次,挂号、缴费排队时间长,使得患者对医院的不满情绪大大增加,这也是当今医患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如何有效解决“减少患者排队时间”的问题,是医院管理者一直研究探索的重要课题。在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的今天,手机购物、购票、缴费等网上支付行为已成功融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如若将这种快捷方便的支付方式引入到医疗服务流程中,不仅对传统医疗服务模式产生巨大的冲击,而且也将为医院和患者带来福音。近日,北京友谊医院已试将支付宝支付平台引入医院服务流程中,不仅给患者带来了新视野,也引领了医院改革的新趋势。
1 手机支付在医疗服务流程中的作用
1.1手机支付在医疗系统中的流程
(1)患方通过手机端与医方取得联系并达成协议,将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
等医疗费用汇到第三方手机支付平台的账户上。
(2)作为中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立刻通知医方费用已收到,可以为患者检查、治疗或配送药物。
(3)医院为患者检查、治疗,并可选择快递公司向患者发放医药产品。
(4)患方在接受完治疗或者收到医药产品后,通知第三方手机支付平台可以放款给医
方,至此,患方缴纳费用的义务履行完毕。如果患方认为检查、治疗不当或者寄送的医药产品存在问题时,可将产品返还给医方,医患双方协议退款。
(5)医患双方互评。
1.2 手机支付进入医疗服务流程的优势
从上述流程中看,第三方手机支付平台在医疗服务系统中的价值是值得肯定的,其在很大程度上将成为医院未来就诊收费的趋势。医院的就诊流程如果和第三方手机支付系统结合起来,最大的优势就是优化了就诊流程。除了问诊、检查等环节需要在院内完成以外,挂号、候诊、缴费等环节都可以通过第三方手机支付平台在手机端完成。患者通过手机支付平台在家中挂号,按照手机端通知的医院排队的即时情况,自己安排到医院就诊的时间;在诊断完成后如果需要做后续检查,患者通过手机支付平台缴纳检查费用后,按照手机端提示的叫号顺序,直接前往检查室进行检查;待检查结果出来后,医方会通知患者,患者可以选择亲自前往医院领取或者要求医方邮寄检查报告;如果患者需要购买医药产品,医方的药房或者与医方有合作关系的药厂可按照医师出具的处方将配好的医药产品直接寄送给患者。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医院的负担,避免医院大厅内人头涌动、拥挤的现象发生,而且减少了患者反复排队的情况,为患者节省了时间。
2手机支付进入医疗服务流程存在的问题
从第三方手机支付平台的运作流程中可以看出,手机支付平台作为代收代付中介, 在医患双方之间建立起了一种信用机制。但是,由于我国在此方面缺乏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得第三方手机支付平台作为医患双方交易的中介机制,在运作过程中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2.1与现行医保体制顺利对接存在困难
由于第三方手机支付系统在医疗体系中的运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现行的医保系统并没有选择与第三方手机支付系统直接对接。据悉,部分试点医院现采取的缴费方式是由患者在入院时先将全部费用(包括医保可报销的医疗费、药费等以及自费部分的费用)打到第三方手机支付平台的账户中;待患者确认已接受完检查、治疗或者已拿到医药产品后,由第三方手机支付平台将全部费用划入到医院指定的账户中;医方再根据医保系统反馈的信息将患者应由医保承担的费用返回到患者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中,最终保证患者被划走的费用仅为其应当承担的自费费用。从上述流程不难看出,医保患者在应用第三方手机支付平台时,仍需像过去一样先自行承担医保的费用,然后等待医院根据医保报销的比例将医保费用予以退还。由于医保支持系统非常复杂,如果让手机支付公司重新开发这个系统,难度是极大的。因此,手机支付平台必须充分利用医疗机构现有的医保支持系统。如果医院信息系统对医保支持功能太弱,则需先加强这部分的功能,否则手机支付系统将会面临更多困难。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手机支付平台与医保、新农合能否顺利对接的问题将成为其在医疗行业推广的挑战之一,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就可能导致其在适用过程中为自费患者带来了福音,却不能使医保患者完全享受第三方手机支付平台带来的便捷。
2.2支付安全无法保障
第三方手机支付平台最大的功能就是代为支付,但在支付安全方面存在以下几点漏洞。首先,从功能上讲,手机支付的出现是为了满足网上交易支付环节的快捷性;同时,为确保手机支付的安全性,部分第三方手机支付平台还提供了“你敢付,我敢赔”的服务项目。这些功能在医疗系统中的体现主要在如果患者使用手机支付平台付款遭到损失,该支付平台将进行全额赔付。但由于这些手机支付平台并非是根据我国《保险法》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作为网络技术公司,本身并无经营类似保险业务的资质,因此无法确保其在任何时候都能按照事先的担保承诺尽到补偿责任。一旦这些支付平台的股东携款潜逃或者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患方打入支付平台账户中的钱以及平台发行的电子货币是否能够及时赎回?其次,第三方手机支付平台代收代付医药费用,其法律行为的定性理应有时间点的划分。在支付系统收到患者缴纳的费用但还未划拨给医疗机构的这段时间中,其主要义务是保管;当收到患方划拨资金指令的时候,其主要义务则是代替患方履行义务。在保管环节中,存在一个疑点值得探讨:患方的资金在进入手机支付平台后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很多第三方手机支付平台在用户协议中规定,其将保护用户合法资金的使用权,也即任何时候都会将患方使用支付平台服务而暂留的资金,独立于公司营运资金之外,并不会将患方的资金用于非指示的用途上。这一条款满足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承认该财产的所有权仍属于患方所有。但用户协议的另一条款却规定支付台无须对保管的货币承担贬值风险及必要时无需事先通知用户即可终止服务,并立即删除用户的账号和账号中的资料及档案,但对于什么是“必要时”却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1]。从这两个条款上来看,患方表面上是该资金的所有者,手机支付平台仅仅是保管者,但当发生患方资金受到侵害的风险时,支付平台方却可以通过后一条款逃避法律责任。最后,一旦手机支付系统被黑客攻击,客户资料(账号、密码等)被黑客窃取,造成的客户损失,第三方手机支付平台又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3 电子检查单据的性质难以界定
患者通过第三方手机支付平台缴纳费用后,医方可以通过电子设备发送患者的检查单据,但这些电子检查单据是否能够被其他医疗机构认可?如若日后发生医疗纠纷,该电子检查单据又是否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众所周知,电子数据极易被人为的修改,这就可能导致患者去往其他家医疗机构检查时所持有的或者日后作为证据提交法院的检查单据已经不是原始单据。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医疗机构为保证患者的健康以及防止本医疗机构陷入不必要的麻烦中而对患者所持检查单据的通用性和有效性不予认可;在医疗纠纷发生后,法院也会要求医患双方各自证明自己提交的单据才是原始单据,这对于双方尤其是患者来说无疑是极其困难的,不利于医患双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4患者的隐私权可能被侵犯
由于检查单据的性质使其只能通过彩信、邮件等方式发送,这就不可避免的导致检查单据在发送和接收过程中可能被患者及其家属以外的第三方看到,使得患者的疾病信息和治疗信息泄露,侵犯患者的隐私权。除此之外,手机支付系统内可能存有大量的患者个人资料(如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处于信息技术的优势地位,一旦这些个人信息被泄露并被不法分子利用,不仅极有可能给患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2]。对于上述两种侵权情况,应当由谁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医院和第三方手机支付公司又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2.5快递寄送的医药产品质量无法确保
目前,手机支付在医疗系统中的应用仅限于挂号、收费、发送报告三个方面。参照第三方手机支付平台在其他购物网站上附带的邮寄功能来看,将来其在医疗系统中的应用也可延伸到寄送医药产品等方面,也即患者不需要在医院排队等候取药,医方可以在确认收到患者医药费用后,由本院的药房或相关的药厂直接将患者的医药产品通过快递的方式寄送。这样做虽然减少了患者的排队时间,但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在寄送过程中出现的因物流配送缓慢、医药产品损坏、掉包等问题引起的风险责任应当由快递公司承担还是由医院、药厂承担?
3 手机支付进入医院服务流程势在必行
由于我国医疗服务流程存在拥挤、缓慢等问题,而支付宝等第三方手机支付平台所具备的快捷、方便等优势又恰好能够解决上述问题,因此,在科技进步飞速的今天,手机支付代替传统支付成为医院的主流支付方式既是必然发展的趋势,也符合我国医改大潮流的需求。与此同时,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与保障也为第三方手机支付平台在医疗行业顺利运作提供了坚实的后盾。为使第三方手机支付平台在未来医疗系统中的应用更具合法性和安全性,笔者特针对上文中提到的第三方手机支付方式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3.1 加快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由于我国现行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侧重点在银行和客户, 主要是对企业和个人支付行为的安全监管,对第三方手机支付平台等非银行交易平台的监管并没有过多的涉及[3]。因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使手机支付加紧纳入法律的轨道。对于还未出台的法律法规,笔者认为,在研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应当关注患方缴费的安全性。由于手机支付平台提供的是一种支付中介服务,因此如何确保患方缴纳费用的安全性从而避免支付危机,应当是当下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只有确保患方交易的安全,才能激发患方运用手机支付平台与医院建立沟通的积极性,从而使得该支付方式能够大范围的推广。
第二,应当确保第三方手机支付系统和医保体系能够合法的对接。按照“未来医院计划”项目的设想,日后患者通过第三方手机支付平台缴费时,只需要缴纳自费部分,医保部分可自动扣除。该设想如果想顺利实现,就需要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确保患者所用来关联医保的手机支付账号、银行卡账号以及实名信息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否则就无法完成与医保的成功匹配、绑定。这样做一方面能够使医保系统吃下“定心丸”,使其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的保障下放心的与第三方手机支付系统对接,另一方面也可以真正的为医保患者和自费患者提供便利。
第三,应当保护患方利益,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由于患方通过手机支付平台缴纳费用对其行为要求相对较高(要求患方具有一定的电子设备操作能力等),无论是从系统设计还是支付环节来看都比人工排队支付要复杂的多。为了避免手机支付平台利用这种信息技术和业务上的优势损害患方利益,必须强调患方利益的保护,维护交易的公平。在支付过程中需要充分运用民法的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原则以及《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结合《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的内容, 对医患双方及手机支付平台的权利和义务加以确定, 并对上述三方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的处理方法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应当明确电子检查单据的性质。对此,需要研究的问题是如何确保患者通过电子设备获取的检查单据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从而保证该电子检查单据日后可以被其他医疗机构认可并有资格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国家对于该问题的立法可以参照电子病历的相关规定,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使得日后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条款来保证电子检查单据具有合法的地位和性质,从而切实保护医患双方的权益。
3.2 加大对第三方手机支付的监管力度
由于第三方手机支付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只有对第三方手机支付平台进行合理有效的监管, 保证支付的安全和信用,才会使得交易的成功率和安全性增大。因为我国在第三方支付监管方面暂时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所以可先由银行业管理部门暂行监管职能,然后参照欧盟等对电子货币监管的立法,针对银行的监管措施制定可行的法律法规。另外,为确保患方赎回货币的及时性和安全性,法律法规可以要求第三方手机支付平台方面向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缴纳一定比例的准备金作为担保,如果发生患方无法赎回其货币的情形,可以从该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部分予以返还患方。
3.3 完善患方的保护机制
3.3.1 建立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制度 在未来的医院服务流程中,如果患者选择手机缴纳费用,为防止事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医疗机构与患者、快递公司、药厂以及药厂与快递公司之间都应当事先签订协议。(1)医疗机构与患者的协议中应当写明医方有为患者提供负责任的医学检查、治疗以及寄送符合处方规定的医药产品等义务,同时规定患方有义务缴纳相关费用并配合医方进行检查和治疗,及时签收寄送的医药产品;协议中还应当对在检查、治疗以及寄送医药产品过程中如若发生损害双方责任的分配问题加以明确。(2)在医疗机构、药厂与快递公司的协议中,应当明确规定如若邮寄的医药产品因患方以外的原因发生送货延迟、损坏以及掉包等问题给患者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来赔偿。(3)在医疗机构与药厂之间应当就医药产品的费用划拨以及责任分配等问题加以协议。如若在上述协议中对医药产品邮寄过程中发生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均规定的不明确,那么可参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①若为送货上门,则风险自医药产品交到患方处时转移给患方;②若为上门提货,则风险自医药产品出医疗机构时转移给患方;③若为代办托运,风险自医药产品交承运人时转移给患方。但如果存在因患方原因交货迟延、医方瑕疵履行、交货地点不明确、患方受领迟延等情形,则按照各自的过错履行责任。
3.3.2 建立手机支付平台的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第21条关于“公开披露”的规定是针对第三方支付的重大立法进步,但该办法仍存在些许的欠缺。第三方手机支付平台有义务及时、准确的披露其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活动及收费等制度,保证医患双方享有知情权。再者,第三方手机支付平台应当将其医疗支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进行公示,提醒医患双方注意浏览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情况,并针对医患双方不理解的部分予以详细的解释说明。
3.3.3 建立患者信息保护制度 由于第三方手机支付平台掌握着大量患者的个人隐私数据,这些数据足以影响到患者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33条和第34条都对该问题进行了初步的规定,但该办法并没有对违反后的处罚措施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在日后的法律法规中应当要求第三方手机支付平台加强行业自律以及对数据的采集、存储、使用等环节的安全保障力度,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方式对外提供患者的身份信息、疾病信息以及治疗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还应加大对泄露患者个人信息的企业和个人的打击及处罚力度,从而更好地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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