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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医学法制史看《医师法》邓利强律师
来源: | 作者:law-100 | 发布时间: 2021-09-17 | 767 次浏览 | 分享到: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邓利强律师

    《执业医师法》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经过了短短四年的时间,我们国家的社会经济状况就有了很大的改进。如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进入飞速发展时期,医疗机构的体制改革已迫在眉睫,我国已加入WTO,我国的一些旧的规则已显得不大适应,在这种新形式下,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如何重新定位,医师和医院的关系应怎样建立,成为我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中国医师协会于2002年1月9日成立,协会成立以来牢记自己的宗旨,为广大医师作了大量的工作,在自己的工作中协会特别注重倾听医师的声音,反映医师的呼声。因此召开今天的研讨会,为了更清楚反映医师的法律地位,我今天想从医学法制发展史入手谈一谈相关的医师法规定。
一、医学法制史
(一)古代医学发展
疾病出现的确凿证据可以追溯到远古时期,当时人类还没有在地球上出现,从恐龙考古的过程中,专家们发现中生代的恐龙就有骨膜炎、骨坏死、牙周脓肿、关节炎、骨髓炎等。
人类对史前人、类人猿的考古都证实了数万年来疾病是人类祖先不可分开的伴侣。
有疾病就会有“医疗”,人类最初的“医疗”是本能的反应如受伤后肢体的制动,冷水缓解发热等。随着思想的丰富,人类出现了自然崇拜想象,人民拜倒在大自然的威力之下相信超自然的力量,此时就出现了巫医,巫医们用符咒和以往的经验本能医学知识为人们治疗疾病减轻痛苦。这时的人们已经开始使用植物药和动物脏器治疗疾病。这种现象目前仍存在于一些与文明隔绝的落后民族中如波利尼西亚群岛、中非等地区。
目前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人类在新石器时代开始为他人进行手术。1874年的考古证明在新石器时代人们进行了穿颅手术。手术方法是沿冠状缝行十字切开,可能的理由是行一种宗教魔术,由于穿颅的骨缘有新生骨,可见术后该人仍然生存,更充分的证据证明远古时代人民已开始进行锁阴术、阉术和包皮环切术。
随着历史长河的发展,人类的医学知识不断丰富,公元前4000年南美索不达米亚人开始形成了系统的医学思想并从中产生了亚述和巴比伦的医学,公元前2000年埃及医学有了长足发展,公元前1500年以色列医学思想开始形成,现代医学以此开始进入不断发展阶段。
1、巴比伦最早医学关于医生名称的记载为陶片上的A-Zu“知水性的人”。
公元前2000年的巴比伦出现了医神的记载,女神埃阿是专门的医神,宁朱尔撒格女神也与医学有关。在希腊神话中蛇是地狱的代表,也是冥间众神的代表,蛇在最古老的魔术医疗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巴比伦人认为蛇是致病之神,为了感谢他治好了人的病,把它刻在祭献物品上,一个神拄着一个杖,杖上盘着蛇。
巴比伦和亚述不仅有医神还有医生,医生由特殊等级的人担任。那时的医生就有外出会诊的习惯并被记在了陶片上,最远会诊到埃及而且诊费很高。那时医生常用的药物是植物的果实、叶、花、皮和根等;动物的脏器。各种矿物如明矾、铜铁。
公元前1792年人类出现了第一部成文法典即汉漠拉比法典,在这部法典中明确认为医生是一种专门职业,法典中还记载了医生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具有极大的历史价值。
关于疮伤的手术记有:“若医生用青铜刀给病人做手术,并且治愈他,或者用手术刀切开脓肿,并能保存病人的目力,寻常收费十银币;若病人是奴隶,他的主人酬劳医生两银币。”
“若医生用手术刀行大手术,而将病人治死,或者用手术刀切开脓肿而损坏了眼,则罚以断手之罪。”
“若医生用青铜手术刀给奴隶做大手术,将他治死,应赔偿主人另一个奴隶了;若是他用青铜手术刀切开脓肿,毁坏了眼,他应赔偿奴隶的半价。”
“若医生治好了一个骨病或脏器的病,收费五银币;假使病人是个雇佣的奴隶,则收三银币,另由他的主人付两银币。”
2、埃及医学
与巴比伦文明几乎同步发展的是古埃及文明,在埃及古老的神话中就有关于医神的传说,在宗教、魔术、占星、咒语和经验医学的混杂中埃及的医学有较快的发展,埃及最早的手术开始于远古时期的包皮环切术,埃及最早的医书出现在公元前3000年—2500年。
古埃及的医生行医受到特殊法规的约束,他们常常得到赏赐中,被赐于一定的头衔和特权。根据记载古埃及的医生“若按照圣书杂文医治而病人死亡,任凭如何控诉仍无罪;反之,若违背条中则可处死。”
3、罗马医学
罗马从公元前四世纪开始有医生,在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上即规定医生手术疏忽而使奴隶死亡时要赔偿,但这时的医生很难称上真正的职业医生,罗马人认为行医是家长的职责。
后来希腊人进入罗马,希腊人同时带来了他们较高的医学知识为罗马人治病,当时罗马禁止贵族行医,行医被认为只有奴隶、自由人或外国人才去干的职业。罗马很早就有了医学教育,在学生入学时学生要在教师面前宣誓,国家对医学教育并不过问,只是私人传授。
为什么希腊医生能在罗马取得成功呢,是由于他们善于思考,善于怀疑,希腊医学起源的年代难以考证。在《荷马史诗》中就有关于医生的记载,称医生是“此其他任何人都有价值的人”。
4、希腊医学
在希腊我们第一次看到了科学医学的曙光,在这个时期以前,医学是本能医疗、经验医疗、魔术医疗、僧侣或宗教医疗,这种医学的目的在于纯粹的直接实用,根本不去找病因,更不用逻辑去找因果关系。公元前500年希腊人开始出现用哲学的目光来思考医学问题。
在希波克拉底时代,医学是一门开放的技艺医学知识来自于师傅的传授,那时为大众看病的人有:采药者、内科医生、产科医生、术士、除妖者、接骨者、外科医生,医生行医的方式大都是走方行医,也有坐堂医生的服务,政府不干涉医患之间的事情。
在这一活路的市场上医生互相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希波克拉底的医学誓言及文集出现了,这一年代为公元前400年左右,距今已有二千多年的历史。
希波克拉底誓词:
吾将在阿波罗、阿斯克雷庇亚、卫生与健康众神之前宣誓,并请男女众伸为证,务求信守誓言,并为此竭尽吾之能力和智慧。
吾将尊敬授业之师如同父母,祸福与共。视其子代如同兄弟,如其愿学医术,皆予教授,不计报酬,不立契约。吾将依次传授箴言、训戒以及其他知识给吾子、吾师之子及其正式学艺并宣誓之徒,舍此绝无例外之人。
吾将竭尽吾之能力与智慧,以己之才帮助病患;戒用医术对任何人等以毒害与妄为。
吾将不对任何求死者给予致命之药,亦不作此种授意。同样不给女提供堕胎之术。
吾将以纯洁与神圣为怀,终生不渝。
吾将不操刀施术,即使遇截石之症,但将委托以此为业者。
无论何时登堂入室,吾都将以病者安危为念,远避不善之举。无论遇自由人或奴隶吾都将戒绝滥用职权,或放纵于男女之情。
无论所见所闻何事,无论职业或私人之事,都应不予泄漏,吾将严守秘密,不予外传。
吾恪守此誓,绝不违背,将终生广施善术,永享世人之尊敬。如有违此誓,将得相反之报应。
二、医学教育的发展
有了怀疑和思索医学随着人类的进步持续发展,到公元800年有组织的医学教育出现了,人们在教会修道院中传授医学,在这里主要传授天文学、几何学、修辞学和辩证学以及医学。
意大利的医学教育发展较早,公元1140年其国王就颁布法令对于未经政府考试证明已经完成必修课程的医生禁止开业,“为了避免王室臣民因那些经验不足的医生而遭受到危险。”1224年意大利再次颁布有关医学学习和医生开业的法令。学医的人在三年预科专业后,必须读完五年的医学课程,再经有经验医师指导下实习一年以后,并参加正式考试及格,才能经王室核准行医。
值得一提的是,我们目前材料所显示的医师协会成立于公元1300年之前,威尼斯市1258年成立医师协会。公元1300年6月15日意大利历史上最伟大的诗人和哲学家但丁被任命掌管医生与药剂师协会。
医学教育的真正兴旺是公元1400年以前,医学教育首先兴起于意大利,然后是法国和英国,德国的医学教育稍晚于这几个国家,到公元1400年西欧的许多地区都有了自己的高等教育机构。在这些机构中学生们主要学习书本知识,但医学生的数量极少,医学生经过考试能够开业行医,但通过其他方式也能获得行医资格。
虽然大学不接纳非基督徒的犹太医生,但犹太开业医却颇受青睐,尤其是在贵族阶层中。药品贸易掌握在药品商和香料商手中,他们从很远地方把药品运到当地,偶尔也给病人看病。女医生或助产士常常为女性患者治病。但并不是所有女性患者只能看女医生,也不是女医生只能给妇女和儿童看病。尽管法律条文是这样规定的,但却从来没有按法律条文执行。
这种状况导致了大量颁发行医执照的机构和组织的产生。如教会、行会、医学会(通常但不一定都是由医学院毕业生组成)、城市议会(从公元1200年左右越来越多地卷入其中或卷入选择大学医生)和其它各种机构。有时,执照由一位知名人士(如皇家内科医生)来颁发,有时由一个委员会来颁发。在15世纪的布鲁塞尔,助产士可获得由牧师、医生和助产士组成的委员会颁发的执照。1486年,在布鲁日(Bruges),城市议会行使了颁发行医执照的权力。“3月24日,奉议会之命对克拉普斯(Craps,H)的遗孀玛丽(Mary)及其他与会两名助产士进行审查,议会要求她们对一名妇女进行问诊和查体,以显示其在这一领域的知识……每人支付12格罗斯(gros)3先令(solid)。”医生与外科医生、医务人员与行政人员之间的冲突是导致欧洲颁发执照机构纷纷瓦解的主要原因。最终各国政府先后过渡到由政府颁发执照。
中世纪因医生收入可观一些人不顾法令随意给人看病,一直到15世纪末时政府才开始惩处无照行医者。值得一提的是此时的很多外科工作仍由理发师从事,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800年之前的几十年。
大学的医学教育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持续发展,最早的医学士授于1768年,此时美国的医学教育开始发展,1783年哈佛大学设立医学院。19世纪的医生在社会结构中占了一个重要地位,他们受到政府和病人的两方面的尊重:政府委以重任,病人越来越多地求助医生,医生的地位达到了前所末有的地步,在这一世纪美国异军突起成为医学史上一支生力军。
三、现代医师制度
1、美国的医师制度
美国医师制度规定须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该考试1916年第一次在华盛顿举行。美国成立全国医学考试委员会至今已近90年,其发展至今已相当成熟。该考试分为相对独立的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医师职业必备的医学基础知识;第二阶段是医师职业必备的临床医学知识;第三阶段是医师执业临床技能考试。
美国的医学教育是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再进行4年的医学教育获得M.D.(医学博士)学位,称为康复(allopathic)医师(另外一种是获得O.D.学位[矫形博士],称为骨科医师),而后在某个相关专业任3-5年的住院医师。这些医师进行具体的专业训练时可以获得奖学金。美国现有126个康复(allopathic)学校和15个矫形学校,这126个康复(allopathic)学校被美国医学会和美国医学院协会共同授权的医学教育联席委员会认可。矫形学校由美国矫形(骨科)联合会承认。医学教育就是2年基础教育和2年临床训练。绝大多数医学教育由约1500家教学医院承担,他们有住院医师培训计划,并且被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认可。这些培训计划包括26个一般性专业,诸如儿科、内科等,培训结束能够获得该专业委员会的颁发的合格证书。
医师是否必须经过住院医生训练,各州规定不同。有的要1年以上的住院医师训练,有的要2-3年,而有的不要求。以前毕业后进行1年的实习期而不进行住院医师培训。目前康复(allopathic)医师毕业后独立的培训期几乎不存在,仅骨科医生要求这种培训。
美国医师注册的权利属于各个州。按照规定,医师必须在实习的州注册,但是各州之间规定不完全相同。美国多数州注册要求是:首先毕业于该州合法的医学院,而且几乎所有的州都要求完成毕业后的继续医学教育。大多数州要求申请者良好的职业道德,一定的年龄要求以及是该州居民等条件,最后关键必须通过资格考试。获得资格后,允许进行内科和外科诊疗工作。
美国任何州的法律都求执业必须具备该的执业资格证书。没有执业证书执业就会按照非法行医受到起诉。如果非法行医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就以过失杀人等罪起诉。如果执业医师帮助没有执业资格的个体执业,同样会受到刑事起诉。当然也有例外,与宗教相关的无证行医的刑事责任会被免除。
医师执业定义,各州法律规定差别很大,比如印地安那州给医师执业的定义是:面向公众从事诊断、治疗、预防各种疾病、功能失调、外伤、畸形、疼痛或者其他不适等;可以完成不受限制的各种治疗的建议、处方以及相应管理措施;完成人体组织切除的各种手术包括文身,使用任何使组织凝固或者蒸发的治疗方式,使用激光、放射性离子通过皮肤、体表开口而达到治疗或者减轻症状的目的;预防人体身体、精神或者功能性的疾病或者不适等行为。
1)、政府注册机构:所有医师成员都归州立的组织机构或者相应委员会管理。这些机构可以对于违反规定的执业行为进行处罚。目前主要是处理药物滥用等问题。这些组织有权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实践中处罚的数量不是很多,而采用方式比较缓和,比如个人方式提醒或者警告的方式提出等。
2)、处罚程序要求:包括适当通知,处罚前听证程序。大多数情况下,在行政程序权利用尽以前,不能提起诉讼。而且通常情况下,法院都支持行政管理机关的决定。
从1990年,建立全国性的数据库,各州对于医师的处罚都可以查到,防止违法执业的医师钻在不同地方注册的漏洞,相应各州应该通报对于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处罚结果。
法律规定医师执业的违禁行为,美国各州都近似,包括无证行医,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帮助或者教唆非法行医,违法销售药物等。当然各州根据具体环境,还制定相应的处罚内容,纽约规定因为种族、宗教、肤色、民族不同而拒绝治疗,要受到处罚。加利福尼亚规定绝育手术、使用液体硅酮进行乳腺植入等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履行知情同意,要受到处罚。
2、日本的医师制度
日本在1870年就建立了医师资格考试制度,最初定为六年制以上高等医学院校本科毕业资格,并经过毕业后一年临床实习者,后改为毕业生直接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但法律规定“考试合格后,一般还需在大学附属医院进行为期两年临床实践的制度,而后才能成立为独立的医师”的规定。原为一年两次,现改为一年一次,考试的内容是作为医师应具备的临床医学和公共卫生知识,现为单纯笔试。
3、我国台湾地区的医师制度
台湾地区医师制度基本上是从西方引进,台湾地区《医师法》规定:…经医师考试及格并依法领有医师证书者,得允医师。该法还同时规定了报考医师资格的条件即只有大学本科毕业生方能报考医师资格考试。
台湾地区医师法同时规定:医师应向执业所在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职业登记,领有执业执照,始得执业。医师执业应接受继续教育。为了完善管理制度,台湾地区规定:医师执业,应加入所在地区医师公会。当医师有重大过失、职务犯罪、非属医疗必要的过度用药或治疗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时,医师公会或主管机关予以惩戒。
4、我国澳门地区的医师制度
澳门99年回归后,其医师制度仍沿用葡萄牙管制时的体制,澳门医疗系统受澳门特区政府社会文化司主管,卫生局长领导。澳门医疗机构分为政府医疗机构(公营性质)非政府医疗机构(私营性质)。澳门社会习惯上将在医院、卫生中心、各慈善诊所等处工作的医生称为某医院医生,只有医生自己设立私家诊所或受聘在私家诊所的医生才称为执业医师,这是澳门特区医师称谓上与其他地区的不同之处。澳门的医师由五年制以上医学院校毕业生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以前为六年制上的毕业生才可申请,80年代后改为现在的条件)。
四、我国医师制度
1、医师资格准入
医疗事业关乎人的生命,医生这一职业是人类最伟大的职业之一,自古以来医生在社会上都有很高的社会地位,成为一名医生是很多人向往的事情。由于医师担负着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职业使命,保障医疗从业人员的素质就显得非常重要,因此医师的准入资格是一个重大责任问题.
1)、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我国《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也就是说我国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只有经过国家医师资格的严格考试合格者才能取得医师资格。什么样的人可以报考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呢?是不是有一定学历的人都可以报考医师资格呢?我们常常可以从卫生报刊上看到有关人员给编辑写信求助,为了加深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先让我们看下面一封读者来信:
我中专毕业(医疗专业)后分配至医院已一年多,在医院放射科从事技术工作,但我本人特别希望做临床医师,因此想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但有关部门不让我报考,这种做法对吗?
为了回答这一问题让我们首先看一下《医师法》的规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考试;
A、报考执业医师者须医学本科、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满一年;
B、医学大专或中专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而不能直接参加执业医师的资格考试;执业助理医师在工作一定年限后才可报考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时其原为医学大专学历者须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满两年;其原为医学中专学历者则须工作满五年。
也就是说,欲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①医学专业毕业生;②本科以上学历(中专、大专学历须先成为执业助理医师);③执业医师指导下工作满一年;④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
我国执业医师考试规定了一定的学历要求,而且规定了报考者的学历必须是医学专业,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报考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以保证获得资格人员的专业水平。
通过上述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刚才这位读者不能报考执业助理医师,因为其中专毕业后没有从事医疗工作而是从事放射技术工作,不能满足“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工作这一条件。《医师法》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报考医师、助理医师者不仅要有专业知识,还必须具有一定的临床工作经验,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有医师资格的人在关键时刻都能对病人做出恰当的医疗处理,以保障病人生命安全。
2)、中医医师资格的特殊规定
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的历史和耀灿的文化,中医是其中一颗耀眼的明珠。长期以来中华医学有着自己独特的传统,师承是其中具有特点的学习和行医的方式。关于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医师资格的方式,《医师法》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3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为了进一步确认这类人员参加资格考试的资格,卫生部进一步规定: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已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人员,可直接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试。其余师承人员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试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A、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同等学历。B、具有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师承关系合同,连续跟师学习满三年;指导老师具有医学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临床工作二十年以上;有丰富、独特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应聘在医疗机构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继承教学任务;同一指导老师在同一时期内带教学生不能超过两名。C、取得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的《出师合格证书》。D、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二年的。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的,除具备上款(一)至(三)项条件外,还应当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
申请考核确有专长人员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经地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审定为确有专长,并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2、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十年以上,并经省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确认医术有专长的。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并不是每个想从医的人都可以从医,具备一定条件的人才能报考医师资格,医师资格的取得要经过一番努力,因此我们每位执业医师都应当珍惜自己的执业资格,悉心为患者服务,以实现《医师法》规定的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立法目的。
2、执业注册
1)、执业注册的规定
医师考试取得执业资格是合法执业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但有了执业资格并不是医师合法执业的充分条件,取得执业资格者还必须进行注册。《医师法》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变更、注销注册及其他规定
正确理解医师执业注册的规定,我们需注意以下几点:
A、注册机关: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B、注册地点:医师注册后只能在相应的注册地点执业。
谈到这一问题,我们讨论一下医师异地执业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医师制度还不是一个十分完善的制度,在我们国家一般来说,医师长期隶属于某一个医疗机构,这种制度既不利用医师的管理,又不能优化卫生资源。我国目前已加入WTO,在医疗市场放开后,这种管理制度难以与国际接轨。从医师的工作性质来讲,医师责任属专家责任,其管理应当施行行业管理即由医师协会或医师公会管理医师;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资源配置、资格准入、行业监管、调控、促进有序竞争等工作。医师与医疗机构应当是一种合作关系而不是身份隶属关系。
医师有没有权利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行医,我们认为:
《医师法》规定医师有权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教育;卫生部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中指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单位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办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不属超范围执业。因此我们认为促进医师合理流动,有助于优化医疗资源,对广大缺医少药的贫困地区的人民群众是一种医疗援助,我们希望我国医师的异地执业管理早日制度化。在目前的法律法规的框架范围内,医师在单位同意后外出会诊是合法的。
C、执业类别:一个医师注册后不能随意变更执业类别,常言道: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因此医师只能在本注册领域内行医,不能超范围执业。
需要指出的是: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不能因执业类别的限制而拒绝对病人进行紧急救治。同样医师在完成政府交办的任务时也不存在超范围执业问题,因为《医师法》规定了医师的紧急救治权利和受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义务。
3、执业规则
在法治社会,作为一个合格的医生,不仅要有精湛的医术和良好的医德医风,而且要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牢记自己的义务和职业规则,在工作中应清楚的知道应当做什么?怎样去做?什么不能做?
1)、医德规范
医德医风是被全世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早在1948年,世界医学协会通过的《日内瓦宣言》就要求医师“吾必本良心与尊严而行医”“吾最关心者,为病人之健康”。随着社会的进步,诊疗护理行为的道德规范逐步由人们自我约束的道德规范上升到法制化,被写入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之中。我国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对医师的道德规范作了法律上的规定。该法第3条指出: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在同年12月15日,卫生部发布了《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其中第3条明确医德规范如下:
(一)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二)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三)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四)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五)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六)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
(七)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2)、医师的执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在第三章执业规则中明确规定了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为了维护社会的诚信体系和医学证明的客观真实,《医师法》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诚如我们刚才所讲在紧急情况下,医师对病人救治是提高抢救成功率的一个重要条件,因此法律规定:对急危病人,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同时卫生部的其他法规和规定更进一步地公布了医师的执业规范,归纳为一句话:科学严谨、不弄虚作假、对患者负责,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就诊人员的生命健康,望广大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严格遵守执业规范,让群众放心。
3)、其他相关规定
A、 处罚
为了严肃执业纪律《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违反执业规范的罚则,包括:警告、暂停执业和吊销执业证书。
B、不予注册、变更注册、中止重新注册及个体行医等规定。
a、不予注册
《医师法》规定了以下不予注册的情况: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受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吊销执业证书行政处罚之日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二年。
b、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
对不予注册的、申请注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诉讼。
c、注销注册
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相关人员就不能再行医,《医师法》规定出现以下情况时注销注册:
第一:死亡或宣告失踪者;
第二:受刑事处罚的;
第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第四:依医师执业标准定期考核不合格的,令其停业3—6个月,经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仍不合格的;
第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
第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变更注册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的,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e、重新申请注册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2年以上或不予注册的的情况消失后,医师可申请重新注册,此时应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由受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按照执业标准,对申请人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把考核结果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这里的机构,一般是指申请人拟服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即所在单位或录用单位。个体行医医师,是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医学专业组织进行考核。因此,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还要提出由拟服务的医疗机构或专业组织提供考核是否合格的证明。
上述材料齐备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f、个体行医
从事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并按照国家规定完成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申请个体行医须在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为基本的首要条件,这5年一般为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满5年。
二是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行医。要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应当提交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经受理审查批准设置的,发给医疗机构批准书,可申请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此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总之,我国医师准入和执业规则是与我国长期的意识形态及历史传统密切相关的,对于医疗机构管理者应加强法治意识,严把人员资质关,以保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水平;广大医师应加强职业素质培训,在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同时减少执业风险,做一名合格的好医生。
五、从案例看医师维权
(一)、案例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西安乡卫生院女医师李华珍,于1996年6月至2000年7月20目受聘于柳州航运总公司职工医院任医师工作,先后担任鹧鸪江门诊部、河西门诊部医师。
2000年7月19日8时三江侗族自治县斗江乡白言村村民余功友,男,33岁,因发热、乏力l天到柳州航运公司河西门诊部就诊,李华珍医师接诊,查体温38.2℃,呼吸急促,肺部听诊有干罗音,其它未获异常,拟诊“上呼吸道感染”。经做青霉素皮试确认阴性后,给予青霉素480万u+0.9%氯化纳250ml、以50滴/分静脉输液治疗,1小时30分后液体输完,又给予10%葡萄糖250mi+维生素C10Omg继续输液,输液过程患者无不良反应,11时治疗结束。患者自行返回住处。11时30分患者女友反映患者自觉乏力,请李华珍出诊,李华珍随即到达患者住处,经检查患者病情与初诊时相同,观察10分钟后未见特殊,留下电话号码并嘱如病情有变化,随时告知,李华珍返回门诊部。12时后患者女友电话告知李华珍,患者病重,李华珍立即赶到患者住处,经检查,患者心跳微弱,立即给患者皮下注射肾上腺素1支,并行胸外按压、人工呼吸,同时让其女友向120急救中心呼救。12时35分柳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医务人员赶到现场,经抢救无效患者死亡。柳州市公安局刑侦队法医尸解意见:“患者因注射青霉素致过敏性休克死亡”。柳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2000年11月30日鉴定结论:“李华珍为患者诊断上呼吸道感染成立,用药剂量符合要求,医疗过程没有违反医疗原则,患者死亡原因可能为青霉素过敏休克所致。不属医疗事故,属医疗意外。”柳州市柳南区公安分局2000年7月20日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将李华珍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批捕。柳南区人民检察院12月7目向柳南区人民运院提起公诉,柳南区人民法院2001年4月4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李华珍犯有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李华珍不服依法上诉,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01年7月13日二审裁定:1、撤消柳南区人民法院{2001〕南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发回重审
在柳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过程中,柳南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撤回起诉,并于2001年9月25日决定对李华珍不予起诉。9月27日李华珍被释放,共被羁押435天。
为此,李华珍于2002年5月1日向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柳南区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柳南区人民检察院5月30日答复:“你请求赔偿的违法侵权情形未经依法确认,应由本院依法确认。”但柳南区人民区检察院一直未确认。至9月下旬,柳南区人民区法院电话通知李华珍到法院对其提出的要求国家赔偿的请求进行笔录确认。5月26目李华珍与其亲属一同到柳南区人民法院进行谈话、笔录,30分钟后柳南区公安分局的两名警员出示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的逮捕通知书(理由不清),将李华珍再次逮捕,带上手铐,推上警车,押往柳州市第一看守所。家属对此强烈不满,要求保护李华珍的合法权益,立即释放李华珍。
根据上述事实,我认为:
1、 李华珍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根据该法律规定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仅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如果是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根本不存在非法行医罪的问题。从现有资料看李华珍系“柳州市柳城县西安乡卫生院”医师,说明李华珍有从业资质,故李华珍不是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2、 李华珍是否遵守执业注册的地点、范围仅是行政违法与否与犯罪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也做了相同的规定。依据上述规定执业医师除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外应当在其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
从现有材料看,李华珍是乡卫生院的医师,其注册地点可能在其乡卫生院,但从1996年6月至事发的2000年7月19日李华珍“受聘于”柳州航运总公司职工医院。由于从现有材料无法看出李华珍是否进行了变更注册,因此有两种可能:
其一、李华珍已从乡卫生院变更注册至职工医院,则李华珍的行为完全是合法的,理应受到《执业医师法》的保护。
其二、李华珍未进行变更登记,根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李华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但李华珍却一直在执业,故李华珍的行为违反了该《暂行办法》、《执业医师法》,其行为是一个违法行为,理应受到行政处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违法与犯罪有着截然不同的内涵,现代刑诉的理念及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均要求严格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因此即便是李华珍未依据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行医也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所以我们说不管李华珍的执业注册地点在哪里,其行为均不影响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本案中李华珍不应因执业注册地点不同而被认定为“非法行医罪”。
3、 李华珍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2001年9月25日柳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李华珍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我国现行不起诉分为三种:法定不起诉、酌量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上述三种不起诉的情形中只有法定不起诉(即构成犯罪但在特定条件下法律不再追究)不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其他两种情形均可要求国家赔偿。从现有材料看李华珍不属于“犯了罪但因有法定情形法律不予追究”这种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故李华珍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4、 再次逮捕问题
一个被不起诉的人可不可以因原来行为再次被逮捕,答案是肯定的:可以!但条件只有一个:发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足以推翻原来的决定!
本案中李华珍的再次被捕是不是有这种可能呢?可能性是有的,但我个人认为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理由是:
本案是一个案情和证据都比较简单的案子,影响本案成立的最重要的条件只有一个:李华珍是不是执业医师。若李华珍是执业医师则其不构成非法行医罪(但若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病人死亡则可构成医疗事故罪);若李华珍不是执业医师则2001年9月27日就不应释放李华珍!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释放李华珍时本案案情应当已经查清,不应再以涉嫌“非法行医罪”逮捕李华珍,因为本案简单的案情已经经过了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检察机关的批捕→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的庭审,尤其是庭审中公诉人与辩护律师的抗辩→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审查→一审法院做出判决→二审法院在上诉审中的审查,如此漫长的阶段均未考虑李华珍及其代理律师对事实的陈述和调查取证,仅是公、检、法机关要经过的层层“关卡”,在这一关一关的审查中这么简单的案情早就应当查清了,因此本案不大可能存在对于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又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问题。
李华珍是不是可能因涉嫌医疗事故罪被逮捕呢?唯一的可能是病人的死因有新的说法“李华珍大夫在执业中严重不负责任”,但一个急性低热病人大夫诊疗未见特殊异常给予青霉素治疗且做了皮试很难说得上“严重不负责任”,李华珍在每次病人要求出诊时均予以了处理也很难说得上“严重不负责任”。
李华珍为什么会再被逮捕呢?
(二)、案例二
某妇产科医生职位案
(三)、案例三
二号管事件
六、北京律师的注册处分与维权
1、 注册:律协负责审查,司法局盖章
2、 处分:投诉→审查→立案→通知→申辩→纪律→法庭评审        →听证→处理
处分措施:训诫、警告、批评、谴责、中止会员权利、终身取消会员资格。(上述处理可在律协单独进行,也可移送至司法局行政机关并可同时处分。)
3、 维权
1)、律师与律所(律师纠纷调处委员会)
2)、律师与当事人、司法机关及其他不特定人
七、加入WTO后的我国医院和医生
加入WTO后,我国医院和医生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如何正确理解和使用WTO规则,保护医院、医生和广大病人的合法权益,值得探讨。本章就以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为例简要说明。
根据中国加入WTO的谈判协议,依据《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国政府承诺开放服务贸易在的医疗服务市场。世贸组织成员在开放医疗服务市场的并不多,34个发达国家在18个开放医疗与牙医服务,而只有15个发展在国家开放该服务。如何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这个法律武器,包含我们的医疗服务行业,值得医务人员考虑。
《服务贸易总协定》作为WTO的重要组成文件,其宗旨之一:认识到各成员为现实国家政策目标,有权对其领土内的服务提供进行管理和采用新的法律,同时认识到由于不同国家服务法规发展程度方面存在的不平衡,发展中国家特别需要行事此权利。即《服务贸易总协定》并不干涉各国依据法律进行管理。考虑到我国医疗服务行业已经对外开放,作为发展中国家,医疗服务法制化的立法、法律意识、执法都很不完善。所以在医师准入资格、医师权益保护、责任保险等方面我国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医师法制观念包括自律威权意识都有待提高。实践中遇到的这些法律漏洞,需要完善我国医疗服务管理的立法,修改目前不合法的法律,制定新的法律,通过法律手段完善管理制度,保护我们广大医院、医务人员和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国民待遇”,法律条文为“在一成员方具体承诺表所列的部门中,在符合其于该表中所列条件和资格的前提下,一成员方应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并不要求一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与给予本国箱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在形式上相同。但是,如果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改变了竞争条件,从而使国民待遇给予国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处于比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更有利的地位,应认为给予其他成员方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低于给予本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简单说,在医疗服务领域,外国人和中国人具有同等待遇。
八、结束语
在目前法律环境,依法行医成为必然,而一部法律对从业人员的影响是巨大的。医师协会作为广大医师之家,一定会广泛听取意见,反映医师的呼声,同时也希望医师积极参与医师协会的活动,使医师协会成为真正的医师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