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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讲法 | 非法行医(三)“非法行医”为何屡禁不止?
来源: | 作者: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郑雪倩 | 发布时间: 2023-09-05 | 766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国从2004年开始,便开展了大规模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活动,但是多年来形势依然不乐观。什么是“非法行医”?它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哪些危害?为什么“非法行医”现象屡禁不止?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揭示“非法行医”的现象,探寻其深层次的根源问题,并分析我国法律在“非法行医”方面现有规定和对今后立法相关问题的思考和建议。本文将分四期刊出,本篇为第三篇。

      “非法行医”在社会上的问题日益凸显,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破坏了正常的医疗秩序。非法行医者既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证,也没有医务人员资质,没有接受过专门的医疗培训,也不具备医疗知识,他们非法从事诊疗活动,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不容忽视的。


一、非法行医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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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一:威胁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非法行医造成的最直接、最严重的后果就是威胁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非法行医者往往没有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他们从事诊疗活动的场所、人员、设备和技术水平都不符合要求,无法保证医疗质量。他们为了牟取不当利益,使用非正规渠道购进未经注册的药品,甚至是过期、失效或对身体有害的药品。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他们容易出现贻误病情、误诊和误治的情况。同时,非法行医场所通常缺乏必备的抢救设施和人员,一旦出现意外情况,可能导致患者伤残甚至死亡。此外,非法行医中的传染病感染风险也很高,不符合消毒要求的器械可能导致患者感染乙肝、丙肝、艾滋病等传染病。


危害二:破坏诊疗秩序  扰乱医疗服务市场


生命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基本的权益,国家始终将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然而,非法行医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医疗秩序。一些非法行医者冒充医务工作者,为谋取经济利益,夸大诊疗效果,诱导、误导患者,扰乱了医疗服务市场。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权益,也影响了医务人员的形象。非法行医者无视法律,骗取钱财,严重扰乱了国家对医疗秩序的管理,破坏了合理的区域卫生资源配置结构,扰乱了正常的医患关系


危害三:损害医务人员形象 影响医患关系


广大医务工作者一直以来都践行着“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新时期职业精神。然而,一些非法行医者的行为却损害了医务人员的形象。非法行医者为了谋取不当利益,置他人生命健康于不顾,假冒医务工作者,让人们对国家管理的医疗行业产生了疑虑。这不仅给正常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带来了不公平的竞争,也给患者带来了不应有的痛苦和伤害。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损害了医务人员队伍的行业形象。


二、为何治理“非法行医”这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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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不仅威胁患者的生命安全,还严重扰乱医疗市场秩序。如果任其野蛮生长,后果不堪设想。国家和地方都在加大力度打击非法行医,但非法行医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因此查处困难。


(一)非法行医流动性强,违法成本较低


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在暂时停止非法行为后换一个地点又重操旧业。有的查的时候摘除诊所标志和户外宣传灯箱,有的租间民房简化诊室内设施,有的非法行医者共同出资雇佣“探子”,守在执法人员必经的路口,打探消息。查处某些黑诊所,可能就是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罚款的金额也比较低,处罚的威慑力不足,过段时间又会重操旧业,非法行医违法成本较低,导致非法行医猖獗。


(二)监督打击难度大,监督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常常受到威胁


国家、省、市在打击非法行医过程中出台了一些法律、文件,对部门职责也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但在基层存在实际操作难的问题。非法行医可能存在社会的各个角落,在宾馆、居民楼、美容院、公司、研究机构等场所都有分布。基层卫生监督员严重不足,无法及时有效发现。非法行医案件查处后死灰复燃的情况非法突出。


打击非法行医必然会触及非法行医者的经济利益,部分非法行医者将监督执法人员视为他们的对立者,拒绝、阻挠、推搡、撕扯、威胁时常发生。据调查,65%的执法人员受到过言语威胁,1%的执法人员受到过来自非法行医者的不公正投诉举报,几乎所有的执法人员都遭遇过推搡、撕扯。


(三)在打击非法行医中如何妥善安置乡村医生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取得《医师执业证书》”。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原有的乡村变成了城市,部分乡村医生进入城市后无医师执业证书,是否还有行医资格?在打击非法行医中该如何合法、合情地正确对待这批乡村医生,一直困扰着监督执法者。


(四)法律规定不够全面,对非法行医处罚的法律适用不够明确


原卫生部在非法行医《关于对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取缔是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但是对取缔的方法、程序、使用的文书等方面尚未明确规定。


在行政处罚中法律规定与现实执行不衔接,无法处罚,如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在宾馆做医疗美容手术,按照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处罚,该人员不服,陈述没有挂牌是医疗机构,也没有开办医疗机构,不能按照未获取医疗机构机构处罚。事实上该案例是有医师执业证的人员,擅自在非医疗机构进行诊疗活动,没有相对应的的处罚条款,应当处罚组织非法手术者。故存在法律规定和现实不衔接问题,在打击非法行医的执法过程中执法效果不理想。


罚没物品处理困难。《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对非法行医行为都确认应“没收药品、器械”,可是对没收后药品和器械处置、保存无相应的配套文书和措施。


《医师法》仅规定了非医师行医,但实际上非医师、护士、药师、技师非法从事诊疗行为都属于非法行医。《刑法》规定包括的范围不足,法律威慑力不够。刑法中规定了非法行医罪,《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亚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款并未将非医疗机构以及从事其他非法行医人员纳入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范畴,存在法律规定不全面的问题。


(五)缺少信用体系制度,处罚后仍然屡禁不止


有些单位因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后,还能换个地方继续申请美容院、公司等开业,没有信用体系制度的约束,对从业准入没有限制,导致其还能摇身一变成另一家美容院、公司等,继续从事非法行医行为。






案例1科技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资质打“抗癌针”被行政处罚






上海一家名为“中外(北京)肿瘤医学研究院上海分院”的机构蹭CAR-T抗癌针热点,诱导患者付费30万打一款名称和内容都与之相似的“GAL-T”抗癌针,并宣称有效率在八成以上。患者本人不需要在场或抽血,即可通过该机构评估,付费参与试验,外来人员进入该机构实验室无需消杀,实验室内细胞培养液堆放随意。上海市虹口区卫健委监督所有关负责人经过对“山寨抗癌针”涉事机构开展调查发现,中外(北京)肿瘤医学研究院上海分院所在地址,实际持营业执照的是上海鸣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外肿瘤医学研究院”在浦东的注册地无办公室及人员,为虚拟注册,拟将之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上海鸣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上海市虹口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做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陆万元整,没收一次性使用人体静脉血样采集容器(肝素钠10ml)柒拾伍支、一次性使用止血带壹盒、输液皮条贰根、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陆支,罚款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







案例2未取得医师资格在美容院擅自开展医疗美容被行政处罚






李某红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在生活美容院内采用无针注射器的安瓿瓶、药液转移器与连发“小钢炮”拼接使用,给顾客注射紧致精华液,以达到溶脂减肥的目的,造成顾客多处感染、脓肿。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对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40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小钢炮”注射属于医疗美容行为,严禁在生活美容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