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医师职责和义务需要有相应的罚则作为威慑来保障实现。《医师法》第六章专章规定“法律责任”,共10条,根据本法规定的各类人员的应当履行的职责,进行了逐条对应的法律责任,是《医师法》实施的重要保障。相关根据违反本法规定情节轻重制定了不同的行政处罚,较《执业医师法》上调了罚款的金额,并细化了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的标准。明确了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的衔接问题。存在违法行为除将受到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的,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一、医师违反本法规定的职责将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医师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 (三)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在实践中有民事、刑事、行政三大法律关系,《医师法》本质是行政法,规定的处罚均是行政处罚。 医师应注意约束自身行为,否则若有违反《医师法》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 二、医师在诊疗中违反规定并可能有牟利行为的将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 根据《医师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医师法》相比于《执业医师法》,丰富了处罚的内容,增加了罚金规定,加重违法成本,提高了法律的执行力与震慑力。医师违反规定,并可能有牟利行为的将受到行政处罚、罚款。 医师应严格遵守《医师法》的规定,坚决杜绝利用职务之便牟利,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三、医师超执业地点、类别、范围规定将受行政处罚 《执业医师法》没有关于超地点、类别、范围执业法律责任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执法部门只能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或医师外出会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医师法》新增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为违反多点执业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明确依据。实践中,尤其需要注意医师在变更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的过程中,未办理完变更手续时,不能急于从事医疗活动,避免触发法律责任。 四、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人员终身禁业 《医师法》第五十八条新增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人员终身禁业规定:“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作为一名医师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湛的医疗技术。医师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规范是所有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的。但有个别人理想信念动摇、出现违法犯罪行为,败坏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职业信誉,因此,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违法乱纪的医师,施以重罚,是医师执业规范的需要,是维护医学群体声誉的需要,是打击不法分子的需要,是维护医患和谐共进的需要。 结语 《医师法》将于2022年3月正式实施,《医师法》的修订,充分体现和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核心思想。解决了不少以往医疗卫生法制进程中的热点、焦点、难点新问题,采纳了一些医疗改革和新冠抗疫斗争中成熟适用的新经验,进一步完善了医师执业规范和医师权益支持保障的体系建设。《医师法》的新规定与医师成长发展和权益保护息息相关,需要反复学习,认真领会,时刻牢记,严格遵守,学好法、用好法是医师职业的必修课。崇高的职业,人民的期望,责任所在,重任所托。始终坚持依法执业,依法行医,依法服务为人民责无旁贷。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学习,共同奋斗,共同开创医疗卫生健康事业的新发展、新局面、新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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