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专业律师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系列之六
——聂学律师解读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 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当事人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这一条指出什么案子应当适用本解释,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本解释里所提出的,患者所遭遇的损害后果不仅仅是人身损害后果,同时也指出了财产损害后果,并且在本解释中予以明确的列明。根据这一条司法解释,没有人身损害后果但有财产损害后果的患者,比如说,不必要的医疗美容整形、不必要的检查、不必要的用药,患者都可以财产受到损失为由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这是需要引起我们大家关注并且重视的。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
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当事人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