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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的案例分析
来源: | 作者:law-100 | 发布时间: 2021-09-28 | 767 次浏览 | 分享到:

作者:辽宁君秀律师事务所  陈琼、潘勇

 

一、案情介绍

某医院科主任甲、副主任乙、丙、丁、戊为解决科室医务人员奖金问题,收取了医药代表的回扣210万元。2014年4月,法院判决主任甲等五人犯单位受贿罪。

某医院多年来效益不好,医务人员工资很低,但该科室近年来发展迅速,在业界取得了优异的成绩,病患人数不断增加,困扰科室几名主任的是医务人员工资福利过低的问题无法解决。2013年,几名科主任为了改善科室现状没有经受住医药代表给予科室回扣的诱惑,同意大量使用某种药品,减少其他药商同种作用药品的使用。此后,医药代表以月按照销售量给科室回扣,科室五名主任每月按照工作量以奖金的形式发放给全科医务人员。

二、庭审情况

(一)、检察院指控

2013年,被告人甲在担任某医院科主任期间,医药代表与甲约定,给予该科使用某药品回扣。2013年间,甲在某医院科办公室内,多次收受医药代表已给予的回扣款共计人民并210万元,并指使该科副主任乙、丙、丁、戊(另案处理)将其中180万以回扣款的名义,分发给该科室医务人员。其中30万元据为己有。

(二)、被告人辩护

被告人甲对受贿罪行供认不讳,辩护人在本案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首先甲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甲虽然是科室主任,但在本案单位受贿的犯罪情节中起到的并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作用,而是单纯的参与讨论的参加人的作用。甲虽然是该科的负责人员,但收受回扣一事并不是其作为负责人决定和组织讨论的,他是作为执行者传达决策者的意思,他并没有决策的权力。其次,甲作为科室的负责人,身负领导科室建设与为科室医务人员生活提供保障的重任,甲参加讨论单位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也确实是出于科室发展建设的需要,其行为的出发点和目的都是为了科室发展和全科医务人员的福利待遇,她只是参与了讨论,并不是负责人,没有决定权,不应承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再次,甲并没有将单位受贿所得据为己有,而是用于科室建设。庭审中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用来证明被告人甲单位受贿30万元的大部分用于科室建设。其个人仅留下了一小部分。最后,被告人甲的单位受贿数额较小,也是初犯和偶犯,并且犯罪后积极主动退赃,被告人甲也自愿认罪,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故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以及刑罚应当具有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功能,请求贵院对被告人甲从轻处罚。

   (三)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甲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三、案件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单位负责人以任何名义收受回扣,如果没有入账,据为己有,就是受贿罪;如果没有入账,给单位同事以奖金或者福利的形式发放,就是单位受贿罪。不论任何形式的收受回扣不入账的行为都违反刑法的相关规定。本案被告人甲收受回扣主要用于科室医务人员奖金,符合单位受贿罪犯罪要件,故法院按照单位受贿罪判决。

四、律师帮助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甲的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没有异议,但是作为被告人甲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甲的单位受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而且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应该给予定罪免刑的判决。应当从如下几方面重点辩护:

1、被告人甲作为科室的负责人,身负领导科室建设与为科室医务人员生活提供保障的重任,在医院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院领导口头示意下,为了稳定队伍,为了科室建设与发展,收受回扣款作为奖金发放。被告单位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也确实是出于科室发展建设的需要,将科室收受的贿赂按照医务人员的工作量,以奖金的形式进行分配,是为了调动科室医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医务人员提高服务质量。

2、被告人甲作为负责人,缺乏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可以说在违法犯罪方面是一个法盲。其行为的出发点和目的都是为了科室发展和全科医务人员的福利待遇,可见被告人甲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

3、被告人甲作为科主任,她所要管辖的范围的广度、协调问题的宽度都不同于其他副主任,她要统筹全科的发展和建设,所以30万元表面上是被告人甲个人分得的,实际上她并没有占有。

4、被告人甲主动归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5、被告人在归案前因事需要出国,但她知道检察机关正在调查此案,为了配合检察机关的调查,被告人在出国前特别办理了全球通业务,以方便接听检察机关的电话,配合检察机关的调查工作。回国到达北京机场后,被告人主动拨打了投案电话。被告人自归案后,也一直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并能够清楚的认清自己行为的性质。

6、被告人甲已经积极退赔所有赃款,减少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有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7、被告人甲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通过司法机关的帮助教育,被告人甲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痛心与后悔。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亦对所犯罪的行为供认不讳,认罪悔罪态度好。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五、律师感悟

作为一位德高望重的科室主任,被告人甲的全部精力都用在科学研究和科室建设以及保障科室医务人员的生活水平上了,她不追求物质享受,并不关心自己的收入、奖金是多少,只要能为科室做贡献、为她带领的科室医务人员做贡献,就是她最大的满足。

她在收受回扣的时候只是想到自己没有揣进兜里就不是犯罪,她认为她的内心是坦荡的。这也是她走上犯罪这条道路的原因所在。

收受回扣给医务人员的行为,添补一部分医务人员的收入,但是从长远上来说,这种行为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医务人员还是要学习法律知识,不能用朴素的感情代替法律,也不能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