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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经验不足为何过错责任加重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杨学友

 

【案情回放】

    58岁的林大伯因转氨酶增高并出现黄疸到某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接受治疗,入院诊断为:十二指肠占位,梗阻性黄疸。住院第5日,经林大伯同意,医院对其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术,取十二指肠肿物、胰腺部分组织、胆囊送术中快速冰冻病理,诊断为十二指肠腺癌(胰腺无侵犯)、胆囊慢性炎症。之后继续对患者行“胰、十二指肠切除术”,手术历时近10个小时。术后,林大伯陆续出现胰瘘、腹腔出血等手术并发症.经抢救无效于当年6月3日死亡。

    患方无法接受这一现实,且因手术时间过长,怀疑医院手术医生经验不足,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协商赔偿未果,患方家属遂诉至法院,并同时申请医疗过错鉴定。经法院委托,某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了司法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被鉴定人所患十二指肠乳头腺癌,病变严重,手术风险高,其主要死因系自身疾病所致。但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对重大手术重视不够,准备不充分,术者手术经验不足。对术后出现的胰瘘处理不及时、欠规范等过错,其医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死亡后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建议承担部分责任(30%~50%)。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某医学院附属医院对被鉴定人林大伯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对病情重视不够,术前准备不充分,对术后出现的胰瘘处理不及时等医疗过错,加之手术主刀医生进行此类手术的经验不足,操作不够熟练。致使手术时间历时近10个小时,增加了患者并发症的发生风险。此外,在患者林大伯术后出现胰瘘后.被告未予患者禁食等处理。上述事实足以认定被告在对患者林大伯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鉴定意见认可被告的上述过错行为增加了并发症发生的风险。医方应对患者的死亡后果承担较大的过错责任。综上分析,《司法鉴定意见书》建议的过错参与度(30%~50%)与被告因其医疗过错行为所应承担的过错赔偿责任之间并不匹配,对鉴定机构提供的过错参与度数值不予采信,被告应承担70%的过错赔偿责任较为适宜。法院判决:被告某医学院附属医院赔偿原告医疗损害赔偿款人民币42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某医学院附属医院不服,上诉称:一审法院没有充分查明本案事实。认定上诉人存在医疗过错的分析,缺乏医疗规范支持;主观认定上诉人需承担70%的主要过错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足以认定上诉人某医学院附属医院在对患者林大伯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且鉴定意见认可上诉人某医学院附属医院的过错行为增加了并发症发生的风险,而患者入院接受治疗是为了治愈疾病并延续生命,如因医方的诊疗行为加速了患者的死亡,则医方应对患者的死亡后果承担较大的过错责任。综上分析,《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所建议的过错参与度与上诉人某医学院附属医院因其医疗过错行为所应承担的过错赔偿责任之间并不匹配,鉴定机构提供的过错参与度数值仅作为一个参考值。《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证据的一种,仅为人民法院确认上诉人某医学院附属医院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参考依据,并非民事责任的划分,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上诉人某医学院附属医院诊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以及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程度具体确认上诉人某医学院附属医院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某医学院附属医院在本案中应承担70%的过错赔偿责任是比较恰当的。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评析】

    从事医疗过错鉴定人员均是医学知识与临床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他们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常情形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均给予尊重并采纳。但同时,鉴定意见毕竟也是法律上的证据之一,与其他证据一样都应接受法庭的质证,并由审判人员综合考虑应否采用,如何采用。本案有所不同的是,医院手术医生虽具备从业资质,但进行此类手术的经验不足,操作不够熟练,致使手术时间历时近10个小时,增加了患者并发症的发生风险。人民法院在综合考量司法鉴定意

见、医方过错程度与后果,最终判决医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文章来源:2017.08.31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