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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肾缺如” 医院该不该担责

广东和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南海工作站徐丽 林艳红 整理 李涛


纠纷梗概

 

孕妇王某因“停经 39+2 周,下腹阵痛 4 小时”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某医院产科入院待产,当日顺产一男婴,婴儿泌尿系彩超显示:可能左肾缺如。

 

此前,王某在该院产检,门诊病历总共记录 11 次。其中 4 次 B 超均未提示异常,临产前 2 天的 1 次彩超显示:宫内妊娠,单活胎,胎儿大小相当于 37+6 周左右,羊水量正常,胎儿左肾缺如或发育不良,胎儿结肠稍增亮。院方建议孕妇到上级医院进一步复查。孕妇提供的资料未发现外院检查记录。

 

患方认为院方存在诊疗失误,违反产前超声检查规范,委托律师向医院提出赔偿 44851.5 元的诉求。院方认为在王某住院诊治过程中,医护人员依法执业,知情告知落实,认真执行诊疗常规及医疗安全核心制度,无失责。在双方僵持不下的情况下,广东和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

 

调解过程

 

经讨论分析,医调委认为,根据历年处理该类纠纷医案经验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产妇在孕期有规律定期产检的情况下,产后婴儿出现单侧肾缺如,产妇及家属对此一时难以接受,可以理解。作为一种无创性影像检查方法,超声有一定的局限性,且产前超声检查受胎儿孕周、体位、活动度、胎儿骨骼声、胎盘、羊水量、孕妇腹壁厚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某些器官或部位不能显示或显示不清。因此,超声检查意见不等于病理学诊断,仅供临床参考。

 

以目前的技术条件,普通 B 超对胎儿的耳、手指、足趾、眼内容物、生殖器及软组织器官等显示困难。根据有关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2002 年卫生部第 33 号文、2006 年广东省卫生厅 205 号文)的要求,超声检查应当检出的疾病是致命胎儿畸形,包括无脑儿、严重脑膨出、严重开放性脊柱裂、严重腹壁缺损及内脏外翻、单腔心、致命性软骨发育不良。这意味着不是所有的畸形、缺陷都能在孕期筛查出来,诊断符合率不可能达到 100%。本例胎儿左肾缺如不属于应当检出的范围。而且,这种先天性肾缺如系自身基因发育异常所致,并不是患方所认为的超声检查或者是其他诊疗手段过失造成的。从已有的材料也没有发现医方违反产前超声检查规范,医方不存在过错。

 

调解结果

 

本案中,胎儿一侧肾缺如,出生后能正常生存,并且不涉及任何医疗、后续、残疾、护理、营养等费用,医调委专家据以实情耐心说服患方。患方最终认可医委调解意见,并赠予一面锦旗以示感谢。

 

经验提示

 

对本案的分析和认识,来源于以往该类案例中的专家具体分析意见,并结合了调解员丰富的妇产科知识。这些认识提示我们,患方能否正确认识并接受产检中普通超声检查的局限性,是调解成功与否的关键。该类案件因涉及婴幼儿,在前期处理中,患方情绪通常较为激动或不稳定,调解员需尽量安抚好患方家属的情绪,取得患方信任,并通过调解,耐心分析本案医方诊疗行为,解释超声检查的局限性以及医疗超声检查诊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争取患方的认同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