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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卫论策 | 关于医师直播带货的法律问题再探讨
来源: | 作者:岳靓 李芳菲 郑雪倩 | 发布时间: 2023-01-30 | 3341 次浏览 | 分享到:

引言

随着互联网平台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医师开始通过网络进行科普甚至直播带货。但因为医师身份使然,一直饱受争议。虽然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禁止医师从事直播带货,但有关部门发文明确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身份之便直播带货。本文梳理了医师直播带货应遵守的法律规定和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从医师个人角度、医疗机构角度和直播平台角度探讨监管责任并提出建议。


网络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兴商业模式和互联网业态,近年来发展势头迅猛,虽然在促进就业、扩大内需、提振经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该新兴行业内部乱象丛生、鱼龙混杂,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根据国家卫健委医院管理研究所2019年调查报告显示,医师平台带货种类,儿科医生以儿科相关书籍为主,其他科室如:心血管、内科、妇科等以食品饮料为主要带货品类,还有家居个护、户外运动类也是热门商品。然而针对医师直播带货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亟待研究、探讨。


一、医师能否直播带货


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医师从事网络直播行业、推销商品。关于医师能否通过网络平台带货的问题,有不同意见:


(一)不建议医师直播带货的人认为:


1. 根据国家卫健委行风办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第一条内容规定“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牟取私利”,医师在直播带货,向广大网友推销商品明显是违规的;


2.考虑到医师职业特殊性,不建议医师直播带货。患者将生命健康托付给医师,却发现医师是在网络上卖货的大V,这不利于医患之间信任关系的建立,医师的工作状态、职业形象势必会受到影响;


3.影响医疗机构形象,医师作为一个单位人,在医疗机构执业,代表得不仅仅是个人,而是整个医疗机构,更是整个医疗卫生服务行业。


(二)赞成者认为: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所以除了公职人员以外,在不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普通医师可以在业余时间直播带货。


2022年6月7日国家卫健委等九部门印发《2022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身份之便直播带货。”此次发文明确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身份之便直播带货。


因此,除了上述公职人员外,普通医师在业余时间,在不违反法律、不利用职务、身份之便的情况下,可以直播带货。医师在业余时间作为一个自由人不需要履行工作职责,医师直播带货不以医院的名义、不利用职务、身份之便,是其个人行为,与其执业行为无关。因此,普通医师可以在业余时间不利用职务、身份之便从事网络直播带货。


但是,医师在上班时间有工作纪律的约束,要为患者的生命健康负责,工作了一天很疲惫,在业余时间还要直播带货,不能得到良好的休息。医师作为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职业,要不断学习和增加知识,才能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医师法》规定了医师的职业道德:“医师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提高执业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如果医师花费大量精力去直播带货,可能会影响自身本职工作,影响专业水平的发展,可能会违背作为医师的神圣职责。


二、医师直播带货

应遵守的法律规定


1.  市场资质方面,医师直播带货首先要遵守《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具有合法的市场主体资格。医师在网络平台销售药品的,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推销医疗器械的,根据《医疗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其背后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是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经营许可或者办理备案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2.  直播内容方面,不能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比如:《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3.  直播运营方面,医师还应当遵守《网络安全法》《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医师作为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进行直播时,应当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直播内容,自觉维护直播活动秩序。


4.  直播身份方面,医师不得利用自己的职业、职务及医院名称或在医院平台去卖产品。严禁利用职务、身份之便直播带货。例如:某大V直播卖美容仪,虽然在直播时没有提及自己所在医院名称、没穿白大褂,但其头像加V认证表明其身份是医生,该医生卖美容仪的行为明显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另外,如果医师利用职业形象或医疗机构的名声进行背书,有意或无意地引导消费者购买其推销的产品并从中获利,这种行为势必会影响到医师的职业形象和医院的公益形象,甚至损害整个医疗服务行业的公信力。


三、直播带货涉及

违法行为及惩处


医师通过网络平台直播带货,要遵守《医师法》《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医师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不能违背医师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以及职责和法定义务。遵守《民法典》《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遵守《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等部门规章和有关规定中关于网络直播带货方面的具体行为规范。


在处罚方面,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法》《广告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对于不具备资质在网上卖药品、卖医疗器械、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等行为都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医师法》对医生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首次做出了“终身禁职”的规定。具体处罚如下:


1.在市场主体资格方面,医师不按法律规定提交真实的登记注册信息的,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没有资质在网上卖药、卖医疗器械的,根据《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

(二)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

(三)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

(四)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


2.直播推销商品时,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3.直播过程中,直播者违法发布不良信息,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故意利用医师身份,推销医疗用品的,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2022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身份之便直播带货。


四、医疗机构的监管责任


医疗机构应有管理制度,约束医师在互联网的行为。例如某医院医师在网上发布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违反医院管理制度,医院对其做出解聘的处理。


关于医疗机构的监管责任,首先医师是一个单位人,从属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有责任为医师的职业行为负责,所以医师在工作时间必须遵守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服从医疗机构的监管;另外,如果医师在下班时间从事违法行为,医疗机构仍有义务对其进行管理、处罚。因此,针对医师直播带货问题,医院应当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同时监督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比如:

1.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医师自觉约束自身行为,建立信用评级机制;

2.医疗机构建立管理制度,纳入医师评价考核体系;

3.建立网络台账监督监测制度,监督医师的网络直播内容,以及医师在直播科普、诊疗咨询时有无夹带宣传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的行为;

4.建立多元监督机制,平台、社会公众、医疗机构科室及工作人员等共同监督医师的网络直播违法行为。


在业余时间,医师的个人行为在网络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损害医疗机构声誉时,根据《九项准则》的规定,医疗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人员依法依规处理。如:依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等措施;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等处置以维护医疗机构的公益形象乃至整个医疗服务行业的公信力。


五、直播平台的监管责任


直播平台应认真落实《2022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相关要求,切实履行平台审核责任。目前,已有视频平台表示,将收回医生账号带货权限,包括橱窗、直播带货和短视频带货功能。直播平台必须查验其平台内进行直播带货的商家和主播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信用情况等身份信息。如果平台明知平台内的商家或主播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者是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需连带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而且如果直播平台不能向消费者提供商家或主播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等身份信息,消费者可要求平台赔偿。


消费者在网络平台购买食品,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第三方平台先赔偿,然后第三方平台找食品经营者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电商平台的责任做了进一步强调和细化。第十三条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开展自营业务销售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应担责;第十四条平台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信息的,平台担责后可以向直播间运营者追偿;第十五条平台对网络直播间的食品经营资质未尽到法定审核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平台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六条平台明知网络直播间销售的商品不符合要求,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平台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等。


综上,虽然普通医师在业余时间,在不违反法律、不违反医院相关制度、不利用职务、身份之便的情况下,可以直播带货,但是不能够以医院的名义。医师本人要严格审查商品、商家是否具有许可证、合格证等以及相关资质。医疗机构应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医师自觉自律,建立网络台账监督监测制度等,监督医师的网络直播行为。直播平台应建立和执行商家信息和产品或服务进货查验制度与品控管理体系,对主播资质、直播内容等等进行审核。在现代社会高度发展的情况下,我们对出现的新业态、新技术不应一味地遏制或打击,而是要有所引导规制,使其依法有序、健康开展,满足社会大众的需求,跟上时代发展的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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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魏琪

                                    制作:王斌 倪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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