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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雪若有罪,则每个医生都有罪(一)
来源: | 作者:law-100 | 发布时间: 2021-09-18 | 1085 次浏览 | 分享到:

聂学

福建省长乐市医院妇产科医师李建雪一案,历经一次监视居住,2家法院,3次庭前会议,4次取保候审,5次延期审理,经过七年时间,一审判决:被告人的诊治行为与产妇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鉴于医院管理存在重大疏漏,产妇死亡后果是由长乐市医院多名医生的不当行为所导致,被告人李建雪犯罪情节轻微,犯医疗事故罪,免于刑事处罚。

 首先,对逝者家属表示慰问,幼年丧母,青年丧偶,老年丧女,人间最痛,莫过于此。这七年,每一天对家属也是煎熬。希望家属能够早日走出悲痛,毕竟逝者已矣,生者还要继续。

 其次,请家属知道,疾病面前,人人平等。害死产妇的是失血性休克或者其他疾病或者失血性休克合并其他疾病,害死产妇的不是李建雪,也不是多名医生的不当行为。每个人进入产房,都将面临儿奔生、娘奔死的局面,都可能发生天人永隔的人间惨剧。现代医学的发展,虽然已经大幅度减少了母婴的死亡率;但是,仍然不能完全避免儿生母亡甚至母子双亡的悲剧。没有医生的努力付出乃至没有足够的医生,会有更多的悲剧发生。

 第三,请一审法院明白,造成死亡的是疾病,是产妇的自身疾病直接导致产妇死亡,不是所谓医务人员的不当行为与产妇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医务人员未能成功阻止疾病进展致死,改变不了死因是自身疾病的基本事实。

 第四,请一审法院清楚,构成医疗事故的是长乐市医院,不是李建雪,不是王建雪,不是任何一个个人,而是医疗机构即长乐市人民医院。

 第五,失血性休克致死,抢救时机很重要。在休克早期,给予及时的治疗如去除出血原因,补液补血,有很大几率抢救成功。但如果未能早期介入,抢救成功几率大大降低。但休克早期,患者往往表现为“正常”或者“兴奋”,经验不足的医务人员极易误判病情。

 第六、当天值班的医生护士都可能存在经验不足的情况,这是一线值班人员都是年轻人的特点决定的。经验需要积累,没有经历何谈经验?每一个医务人员和李建雪的差距,就是运气的差距:如果产妇症状发生在白天,可能有经验的医生在场,判断病情和输液输血能够更快进行;如果当天搭班的是个老护士,可能更快发现异常,医生能够更早介入抢救;如果李建雪在此前的实习和工作中经历过产后出血的抢救,可能更准确判断病情……遗憾的是,这些如果未能成为现实。

 第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包括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即就民事责任的侵权构成而言,尚且需要考虑紧急抢救时给予特殊处理:把医务人员的高度注意义务降格为合理诊疗义务,这是紧急情况时,医务人员没有充足思考时间的特点决定的。

 第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何谓严重不负责任,司法解释明确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 "严重不负责任":(一)擅离职守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请问李建雪的什么行为构成和上述行为相当的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第九、如果二审仍然认定李建雪构成犯罪,那么,每一个医学生在选择行医之路时都要先问自己三个问题:一、我是否能够保证我运气足够好,需要经验的时候都能够有老师在场传帮带?二、我是否能够保证我的手里不会发生一起患者死亡?三、我是否能够承担因患者死亡带来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及其长时间的心理煎熬?上述三个问题,已经走上行医之路的专家大咖也可以扪心自问:自己是否天生经验丰富,是否只有抢救成功,是否应当感谢死亡患者家属不追究刑事责任之恩?

 最后,死者家属应当给予安慰,医院应当吸取教训,医学教育需要反思,但李建雪不能定罪。因为若李建雪有罪,所有的医务人员曾经或者正在经验不足,能力不强,所有的医务人员都曾经或者正在犯罪,所有的医学生都未来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