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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与衣物孰轻孰重
来源: | 作者:law-100 | 发布时间: 2021-09-18 | 1102 次浏览 | 分享到: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刘凯

 

无论古今中外,医术与道德、伦理是密不可分的——《希波克拉底誓言》写到“尚使我严守上述誓言时,请求神祇让我生命与医术能得无上光荣,我苟违誓,天地鬼神实共殛之”;孙思邈在《大医精诚》认同“人行阳德,人自报之;人行阴德,鬼神报之。人行阳恶,人自报之;人行阴恶,鬼神害之”——之所以如此,本质在于人类对于生命本身的惊奇、生命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及联系的探索、进而认为人因为是神创造的,自然也就具有了神圣的性质。由此,以人或生命本身为基点,无论路径如何,古今中外的前辈先贤们,孜孜以求地均是如何在“观照”人或生命本身的基础上,达到“至善”或称之为“彼岸”。

在著名的“洞穴神话”中,柏拉图把人类在地球上的生活场景寓言为黑暗、晦涩,人类最终要靠着理性这一神圣之光才能最终觉悟、超脱、自由;在我国,有一句迄今为止未考证出确切渊源的诗句——“天不生仲尼,万古如长夜”——表达的也是这种意义。

至善或彼岸是终极价值和目的,理性是工具、是路径之一。谁也无法完满论证什么是至善,无法实践性表明那边的彼岸、彼岸的那边究竟是什么景象。但可以肯定的是,没有任何人对至善与正义、至善与道德、至善与良知均紧密相连、不可分割持有异议。但,前述所有这些都属于“精英主义”的范畴,它离普罗大众的生活太过遥远、对于生活而言没有任何影响。

因此,类似于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所出的事件,才会反复不断地、循环往复地出现在我们眼前。

对于一些人而言,所有的一切都是功能性的、都是工具性的,理性且深入的思考、秉持悲悯、谦抑的态度行事、运用良知来匡正自己的行为等等等等,对于这些人而言,都太过奢侈。在信息高速传播、依法治国、依法行事的宣传深入人心、且碎片化阅读成为习惯的当下,以法律为矛、为盾,最是便捷不过,且具有当然的“政治正确”的意义。

在现实之中,“形式法律者”所在多有,仅仅依据法律条文本身、仅仅依据法学理论中的概念,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这种分析路径不涉及对与错的问题,但它涉及宽和窄、以及是否长远的问题。

针对此次事件的讨论来看,绝大多数的人认为,医疗机构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即,医疗机构负有保管患者财物安全的注意义务。仅从法律条文的规定来看,此种分析与认定是说的通的。但问题在于,注意义务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无论是我们对于这一概念的学习、理解还是适用来看,均无法脱离具体的事件(案情),进而幻想着构建一种绝对地具有普适性的规则出来。

注意义务的本质,是一种合理的期待。只有权利人的期待是合理的,行为人才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至于权利人的某种期待是否合理,则需根据具体事件(案情),在综合诸多因素之后,才能进行评析。

因此,本次事件的关键地、焦点地问题,不是也不应当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本次事件中是否具有保管患者财物安全的注意义务——从法律规定来看、从法学理论而言、从制定法的价值取向分析、从普适性的层面而言,医疗机构当然、应当、必须在一定限度内具有保管患者财物安全的注意义务——关键的、焦点的问题是,在本次事件中,患者及其父亲据以认定医疗机构应当进行赔偿的理由是否属于合理的期待(认知)?

合理这一词语本身属于一个抽象的概念,是否合理,具体到每个人而言,属于一种价值判断问题。价值判断的过程、价值判断的最终结果与我们每个人自身的良知不可分割。

就此次事件而言,个人相信绝大多数人对于患者及其父亲的言行都不能认同,或许这样叙述有些过于绝对,但个人相信起码在看到这则新闻时,绝大多数的人的第一反映不可能是:医院就是有错,患者及其父亲的言行就应当如此。

我们无能、也无需针对良知进行抽象地思索、形而上地界定。当我们在看到这则新闻报道时的第一反映,就是我们每个人的良知。这种反映,植根于我们每个人对于生命的尊重和敬畏这一最朴素,同时也是最崇高的理念之中;植根于“人之所以为人”,这一无法完全用言辞进行清晰表达,但其所代表的意义又确实存在我们所有人的内心的感觉之中;这种反映因为不牵涉到自身利益,因此它最真实,同时也最本质、最本真,也正是基于此,我们这种基于直觉的第一反映,恰恰属于我们每个人的生命中所包含的重要的超越因素,这种因素,就是我们每一个人对于善良、仁爱、悲悯、理性等诸多属于道德良知领域内的因素的向往,就是我们每一个人基于自身对于至善的追求。

因此,这种反映它不是功能主义的、不是工具性的、更不是什么非理性的认知。相反,那些“形式法律者”、那些机械地照搬法律条文以证明自身行为具有合法性、正义性的人,才是真真正正地在“强奸”法律、亵渎人伦。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法律、宗教、哲学、文学、自然科学统统都属于道德良知范畴的组成部分,仅仅是路径不同、方式方法不同罢了。从法律的制定而言,制定法不应当违背、践踏人的良知;从法律的适用来看,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不能简单地仅从法律条文、法学理论概念本身进行狭义的理解和适用,还应当考虑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取向、使法律适用的最终结果对全体社会大众起到评价性、指导性作用,最终引领我们所有人向终极目标行进。

如前所述,注意义务的本质是一种合理的期待,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不应当违背、践踏人的良知。通俗而言,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不能与整个社会的绝大多数人的最朴素、最基本的人伦、认知、感情相悖。

所谓注意义务的合理期待,其实质在于注意义务的范围或边界究竟在何处?问题在于,我们运用各种手段、方式所构建的当下这个世界,所有的一切均是围绕“人”这一主体所展开地,起点与归处都是我们自身。也正是从这一角度而言,所有的一切,对于人、对于生命而言,都是附随地。

但我们能依此来认定,凡与人、与生命有关的事项和行为,均属于注意义务的范畴之内吗?或者认为,凡与人、与生命相比处于附随状态的事项和行为,均不属于合理期待的范畴之内?如果如此理解和认定,所产生的后果,或者是注意义务的范围“无边无际”,或者是以人、生命至高无上为由,逃脱本应承担的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除合理期待这一本质因素之外,还应当考虑的事项是,行为人在具体时空下的认知问题。在法学理论层面,被称之为由“结果本位”向“行为本位”变换。简而言之,合理期待考察的是注意义务的范围和边界问题,对于具体时空下的认知问题的考量,其实是评判注意义务的标准、程度问题。

在对患者进行急诊抢救的过程中,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应当将所有的一切,均围绕抢救患者生命来展开,不应当、不应该、不可以、不能够、也不应允许参与急诊抢救的医务人员,考虑、承担与抢救患者生命无关的事项,在此过程中,医务人员所有的认知与行为,均应针对与抢救患者生命有关的事项展开,全身心地投入——就此意义而言,当下整个社会,在“形式法律者”及其理念的引导下,对于医务人员太过苛责。从终极目的而言,做的不够地,不是医务人员,而是运用自身所接受的碎片化的知识、将理性自我权益这一理念庸俗化、以法律和人文作为托辞的那一部分人。

从认知的角度进行分析,当医务人员在争分夺秒地抢救结束、且是患者的生命得到挽救之后,欣慰、喜悦、行为价值、自我价值、自我认同之情、当然还有疲惫之感充溢于身心之时,要求急诊室内的医务人员如机器人一般,自动切换程序,履行所谓的对于患者自述的财物的保管的注意义务,不符合科学、也不符合伦理、更不符合良知。通俗而言,此种要求与认知就是没有将医务人员当做人来看待。

由此,个人认为,具体到本次事件以及与本次事件相类似的任何急诊抢救行为而言,无论是从合理期待的角度、还是从具体时空下的认知角度进行分析,均不应当苛求医务人员对于患者的财务具有保管义务。个人建议(设想),整个社会应当形成这样一种氛围,从民事法律的应然层面而言,明确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急诊抢救过程中,不具有此种财物保管义务;而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医疗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层面,对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急诊抢救过程中履行了此种财物保管义务的,主管部门对此可以通过各种途径予以肯定(如在医疗机构评优、评先等事项上给予加分),医疗机构内部可以对履行此种财物保管义务的科室、医务人员给予物质上的奖励等等。

但就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个人认为,在患者及其父亲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所谓丢失的财物在其入院之时确实存在的情况下,武汉大学中南医院要求急诊科室的医务人员凑出1000元钱给付患方的行为,个人可以理解,但从某种意义而言,此种行为比患方在无证据的情况下,报警要求医方赔偿损失的行为更加恶劣!因为,这是姑息!更是纵容!

   

心太黑了,不要说阳光了,月光都不愿接受,明月只能照沟渠。

 

          2017年9月24日晚十时二十六分 急就章于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