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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3类人员享受医保免缴
来源: | 作者:law-100 | 发布时间: 2021-10-14 | 889 次浏览 | 分享到:

北京市医保局会同市委老干部局、北京市民政局等八个部门,最近联合印发《关于个人缴费享受政府补贴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提出以“一个不落”为目标全面实现脱贫攻坚收官之年本市免缴人员应保尽保。这对北京市民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

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对该通知进行解读时透露,2018年以来,北京市医保基金已为35万余免缴人员支付基本医疗费用近20亿元,大病保险费用约1亿元。13类免缴人员身份认定及医保参保流程合二为一、身份认定当月即享医保待遇、四类困难群体大病医保起付线标准减半……

北京市医保局会同市委老干部局、市民政局等八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个人缴费享受政府补贴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提出要优化经办流程、认定即享待遇、协同兜底保障等举措,以“一个不落”为目标全面实现脱贫攻坚收官之年本市免缴人员应保尽保。

 

身份认定及参保流程合二为一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纪磊律师,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健康扶贫的法律事务工作。她说,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是贫困人口最为突出的致贫因素,占比一直较高。由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无法解决所有疾患,加之有些疾病致病原因不明、部分疾病治疗周期长,医学技术发展产生新的疾病治疗方法等因素影响,实践中,看病贵一直是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民生热点。因此,消除因病返贫、因病致贫是政府多年来扶贫工作的重点之一。

城乡居民医保作为基本医疗保障的兜底性制度安排,为低保、低收入、残疾等困难群体提供了免缴覆盖的保障途径。北京市在2018年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便将6个主管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等13类人员纳入免缴人员,个人缴费享受政府补贴。

此次《通知》明确,医保部门与各主管部门建立“联网通办”工作机制,将原来的个人缴费享受政府补贴人员身份认定和医保参保两个流程合二为一。

据了解,免缴人员仅需在身份认定申请登记的同时,填报个人参保状态和参保意愿等信息,填报后由街乡身份认定各受理部门、社保所、市区各主管部门、市区各医保部门通过系统对接或手工交互的方式共享信息,精准比对,由医保经办部门为身份认定成功且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免缴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并制发社保卡。免缴人员仅需跑一次腿甚至网上申报不跑腿便可享受身份认定、免缴参保全流程服务,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增加参保便利性。纪磊律师认为,服务的优化,体现了政府对百姓负责的态度和政府办事效率的提高。

 

 身份认定当月即享医保待遇

《通知》指出,建立免缴人员兜底保障机制,将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免缴人员全部纳入参保人员信息库。信息不完整的免缴人员,在参保信息完善前发生的当年度医药费用可申请手工报销,确保不因部门间信息交换时滞影响待遇享受。同时,将职工医保减员的免缴人员自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信息库,实现个人医保待遇无缝衔接。

据介绍,新认定新参保免缴人员在身份认定的当月即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门(急)诊及住院待遇,取消等待期,加大对免缴人员医保兜底保障力度。

 

困难群体大病医保起付线标准减半

为确保免缴人员应保尽保,市级医保部门与市级各主管部门每月进行数据交互比对,将比对结果逐级下发至乡镇(街道、地区)。乡镇(街道、地区)督导社保所对符合参保条件未参保免缴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据悉,除了将低保、低收入等13类人员纳入免缴人员,个人缴费享受政府补贴之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也进一步向困难群体倾斜。北京市低保、低收入、特困供养和低收入农户四类困难群体,其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减半,各费用段基金支付比例分别再提高5个百分点,减轻困难群体医药费用负担。2018年以来,本市医保基金已为35万余免缴人员支付基本医疗费用近20亿元,大病保险费用约1亿元。

关于13类免缴人员的资格认定,是有关部门下一步需要认真细致开展的工作。

纪磊律师提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关乎国计民生、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一直以来,国家非常重视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不断补充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从制度层面为百姓提供福利保障。此政策出台,不仅精简办事流程,减少老百姓的奔波之苦,而且从政策层面进一步向困难群体倾斜,体现党和国家关注民生的执政理念。广大人民群众也需要及时了解政策调整,除这13类人群要重点关注相关政策外,其他人群也要及时关注医保的各项改革政策,包括药品报销范围的变动等内容,以保障自己的切身利益,更好地享受国家给予的基本医疗保障。

 

附: 13类免缴人员: 

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  

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  

特困供养人员;  

由民政部门管理具有本市户籍的见义勇为人员(含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见义勇为死亡人员遗属);  

受困境儿童生活保障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区级福利机构内由政府供养的享受困境儿童生活保障的孤儿弃婴;  

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  

残疾人员;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低收入农户;  

参照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