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服务热线:010-62138436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法规解读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释义(二)
来源: | 作者:law-100 | 发布时间: 2021-09-28 | 70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义

 

刘 凯

 

本条确立了北京市范围内医院安全的属地管理原则,即只要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医院,无论是军队医院、大学附属医院、委属委管医院、部管医院、民营医院等,均适用本规定。这里的“各级”包括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

本规定是一次“小切口”立法的尝试,致力于维护医院安全秩序、解决暴力伤医的问题,以保证医院的正常的诊疗秩序,保障社会公众的生命安全。有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9年4月21日北京市涉医疗纠纷的医院(以人民法院立案数为准),北京协和医院的医疗纠纷数量居首,依次是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占据前三。事实也正是如此,三级医院的医疗水平高、收治人数多,全国范围内“疑难杂症”也都聚集于此,治疗难度大、手术风险高,相比于其他医疗机构,医院更容易产生医患纠纷,激发医患矛盾,产生暴力冲突。近期发生的社会影响恶劣的暴力伤医/杀医事件,如民航总医院杨文医生被杀、鄂尔多斯中心医院汤医生被伤、北京朝阳医院陶勇医生被伤等均发生在三级医院,笔者推测,这次本次立法将适用范围锁定在“医院”的原因之一。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包括医院(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院(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诊所(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及其他诊疗机构。本条例第三十条中规定,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秩序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可以理解为,本规定是为医院安全秩序工作“量身定做”的规定,医警联动目的在于解决医院内暴力伤/杀医的问题,保护医务工作者生命安全的同时,保证医院正常接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对于其他医疗机构内安全秩序工作,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医疗机构,可根据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规定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