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有明确的规定,仅限于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条款及提供专项培训并约定服务期的条款的情形。在目前的国务院部门规章中,对于事业单位引进的受聘人员在服务期内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违约金问题,允许双方自行约定,所以司法实践中对于受聘人员在服务期内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况,无论是否提供了专项培训,基本都是支持事业单位的违约金主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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